引言
近年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新手段、新花样层出不穷,让企业无法区分辨别,成为公司经营不能承受之痛。郧和律师团队选择5种常见情形,链接真实司法案例进行解析,借此抛砖引玉,提升企业经营风险管控意识。
印章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2条:印章是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该条的第2款进一步解释为: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一、伪造公司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
案例链接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案情概述 |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没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在翠峦区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刻制江苏泓建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伊春英格兰水域项目部假的印章,事后被告人李某用此印章多次与他人签署多份赊购工程材料合同。
裁判摘要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通过非法手段,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依法成立。本案中被告实施了伪造了公司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并且加以使用,侵犯了印章管理秩序。
律师评析:
此处的“印章”,指能够代表单位内部行使管理职权,外部从事活动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标志,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类别包括冠以法定名称的行政、合同、财务、税务、发票、技术等业务专用章。
二、伪造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印章
案例链接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
案情概述 | 孙某经营一家商旅服务公司,为谋取暴利,用他人里程积分兑换出北京飞大连机票,加价后卖给了11名不知情旅客,并指使公司员工卢某、赵某使用伪造的刻有“首都机场安检CAAS”字样的安检验讫章加盖在该11张机票登机牌上。然后以旅客本人名义购买了11张飞往其他城市的低价机票,预备让旅客持本人机票过安检,再持兑换出的他人机票登机。经查,涉案两枚首都机场安检验讫章均系伪造。真实安检验讫章由安检公司专管专用,但未到公安、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
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 | 该案嫌疑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理由为涉案印章是机场安检公司自制内部印章,未向相关部门备案,亦不能对外使用,不属于刑法第280条规定之“印章”。
第二种观点 | 涉案印章是安检验讫专用章,其在使用过程产生了外部效应,属于“公司印章”,且该行为已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律师评析:
安检验讫章向机场和航空公司服务人员证明旅客通过安检的事实,是旅客登机的重要凭证,代表着安检公司业务活动真实性,具有使用效力,承载公共信用,应属于“公司印章”,在登机牌上加盖假章即伪造印影的行为属于刑法的“伪造”,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实践中,出于简便程序、规避风险的考虑,交易过程中使用未经备案而私刻的公司印章、内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情况十分普遍,社会一般人通常无法判断哪些印章是备案登记过的。
伪造印章罪的具体犯罪客体是印章的公共信用,即社会交往中他人对于公司印章的合理信赖,只要印章齐备就可以产生证明效力,从法理角度讲,是否登记备案只影响印章的证明效力(印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主体同一性),不影响其使用效力(主体使用印章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公司印章的认定不宜单纯依据备案登记的形式标准。
三、伪造已经失效的公司印章
印章在制作使用以后,可能出现印章内容变更、印章注销等事项,按照规定,印章变更或者注销以后,原来刻制的印章就可能失去效力。伪造失效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有必要进行区分。
律师评析:
第一种情形 | 公司经注销登记,原公司的印章也随之失效。伪造已经注销的公司的印章,行为实质和伪造虚构公司的印章是一致的,不宜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处。
第一种情形 | 公司存续期间,印章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伪造此失效印章的行为,除非印章失效事实被一般公众所熟知,既不损害印章的管理秩序,也不影响印章所属公司的信用度和商业形象,否则,仍然侵犯了伪造印章罪所保护的法益,可能构成犯罪。
四、伪造虚构的公司、企业印章
案例链接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
案情概述 | 2014年10月份,唐某虚构自己承包工程假象,骗取他人工程转让费,伪造《2014年永新县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附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等项目施工资料,两次找到欧阳某制作“永新县水务局”的公章和虚构的“吉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在上述材料上盖章。
裁判摘要 | 本院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各类、各种、各个层次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数量繁多,一般社会公众难以分辨某个印章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本案涉及私刻吉安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虽然该公司是虚构的,但被告人唐某、欧阳某伪造虚构的公司印章从整体上符合印章的基本特征,足以让一般社会公众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公司印章,应与伪造真实的公司印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其行为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律师评析 :
第一种情形 | 当虚构的公司的印章足以让普通民众陷入错误认识,同真实公司产生混淆,并使交易对方对该印章产生合理信赖时,就可认定该伪造行为已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具备了刑法所描述的社会危害性,则仍应定罪处罚。
第二种情形 | 当民众对于伪造的印章可以做出判断,不易产生混淆时,伪造虚构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并不侵犯其它法人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不宜认定为犯罪。
五、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名称或样式不符
律师评析 :
第一种情形 | 伪造的知名公司、企业印章时,由于公众对知名企业的认识与国家机关相类似,只能辨识其通用的名称,并不具备对其公司性质或者全称以及印章样式的认知能力,因此只要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之间具有相似性,能够使公众产生混淆,那么就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情形 | 当伪造的是非知名企业印章时,由于非知名企业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机关、知名企业那样的社会影响力,公众不具有对其印章的认识,因此应当考察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的相似程度。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判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伪造印章罪是维护真实印章的有效性和信用度。伪造的对象必须是侵犯了真实印章的管理秩序,或侵犯了实际存在单位的诚实信用度的印章,既包括公司的公章、专用章,也包括公司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印章,此外,伪造印章的数量不是伪造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根据印章的内容进行判定,伪造印章和真实印章在内容上达到了何种相似程度,即真假章的内容之间是否完全一致或者具有高度相似性,能否“以假乱真”使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这要以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水平作为标准。
3、本罪是为了维护印章的管理秩序,同时也是保护公司对第三人的商业信用,侵害此法益的现实危险,是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如行为人伪造印章的目的仅为个人欣赏,而不作其他用途,这样的行为因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综上,我们可以这样的理解,即伪造公司印章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社会的印章管理秩序,伪造的对象只要达到了足以使公众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侵犯了印章的管理秩序和企业的诚实信用度,并且达到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就应当认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郧和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1、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社会上各种诈骗行为较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不接洽不明人士,不盲信未经正常渠道传达的文件,谨慎应对网络信息或陌生电话。对于存在疑点、伪造嫌疑的合同文件和印鉴等,在未核实前,不履行、不付款、不发货。
2、核实文件,核实身份
遇到不熟悉的人持有单位介绍信、合同、付款通知、授权委托书、工作函之类的文件,应当核实印章和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通过电话或当面确认身份,核实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3、及时报案,通报信息
若发现伪造合同、印章,或冒充负责人签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报案的证据,同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客户进行通报。
4、加强印章管理
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印章刻制,明确专人保管,严把用印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对外签署的合同或法律文件需经过法律审核。
读懂伪造公司印章罪,从这5种情形开始
作者:曾德兵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引言 近年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新手段、新花样层出不穷,让企业无法区分辨别,成为公司经营不能承受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