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解决一般的劳动争议,我国目前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机制,即解决一般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虽然我国目前尚未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明确船员劳动争议中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商事机构仲裁的可行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船员劳动争议诉讼请求仍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相较于一般劳动纠纷和解、调解和诉讼的解决方式,船员劳动和劳务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定程序不同
- 船员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在一般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劳动仲裁是必要的前置程序。但船员作为特殊的劳动者,除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外,还应适用海事特别程序。
目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可知,如果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符合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则船员与船舶所有人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 和解、调解与仲裁、诉讼的不同
在仲裁裁决、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前,如果船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就争议事项签订和解、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即可依据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主张权利义务,但该自行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如一方不主动履行,需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劳动仲裁、诉讼均属于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的形式,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相较于和解、调解的解决方式,劳动仲裁、诉讼历经的法定程序更为严格、规范、细致。 - 仲裁与诉讼的不同
仲裁程序包括劳动仲裁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在行使公权力的法定程序上,商事仲裁与诉讼存在差异。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商事仲裁程序,则往往适用一裁终局的相关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适用诉讼程序,则会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审理。
但如前所述,劳动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我国目前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区分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二、采用方式不同 - 和解、调解采用的方式多基于船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和解、调解并非船员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在和解、调解的过程中,第三方往往对船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客观陈述利弊,积极促进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亦可任意提出自己的合理请求。调解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解决争议、定纷止争的优势,能够高效快速的保障船员权益,促进争议妥善处理,因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一般来说执行的效率也会更高。 - 仲裁、诉讼采用的方式多依托国家强制力的支撑
在审理船员劳动争议过程中,仲裁员、承办法官往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托国家强制力的支撑,秉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依据法定的庭审流程,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并核查、认定相关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回应。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的言行亦应受法律制度框架的约束。一旦双方当事人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时,任何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应依据法定程序送达至另一方,诉讼请求的内容亦应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超出现有法律制度框架,最终也无法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撑。
三、法律效力不同 - 和解、调解协议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和解、调解协议后,和解、调解协议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和解、调解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生效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判书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仲裁中,如果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仲裁裁决,且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阶段的裁判文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情形时,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无论是仲裁裁决书,还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总结
尽管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解决方式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各级司法机关在应用上述解决方式时,不应机械地割裂上述解决方式之间的联系,仍应充分发挥不同解决方式的优势,在不同解决方式之间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并建立健全衔接相对紧密、流畅的船员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以统一不同解决方式应依循的原则和标准。
在上述解决方式中,劳动仲裁具有一定的行政因素,是行政与司法的结合。在审理船员劳动争议时,适用仲裁程序具有一定的承上启下的作用。船员劳动争议仲裁的应用,既能在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和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公权力的保障,及时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又能在真正进入诉讼程序前,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缓冲,并减轻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累积诉讼的压力,为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提供一定的裁判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