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七、承诺
本条规定的承诺事项,既包括发包人的付款承诺、也包括承包人的质量承诺和双方的共同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等内容,并高度概括了发包人、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保金);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验收通过、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并承担工程维修责任。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实践中发生该款规定的现象,承包人有权请求确认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赋予了承包人可以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权利。
八、签订时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协议书中确定签订时间对发承包双方也是一种约束,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会被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对参与的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还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六)
作者:葛云来源:昶兴律师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七、承诺 本条规定的承诺事项,既包括发包人的付款承诺、也包括承包人的质量承诺和双方的共同承诺“不再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