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2年3月4日,王女士到A服装店工作,直至2023年4月20日。工作职责为客户接待、服装搭配、货物整理,A服装店对王女士进行考勤,每月薪资4500元,薪资由A服装店经营者李女士于次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工作以来,A服装店一直没有同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2023年4月20日,A服装店违法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于2023年5月5日向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社保补缴及要求A服装店及李女士支付2023年4月薪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却被告知A服装店于2023年4月28日注销,致使王女士维权困难,因此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A服装店系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王女士在A服装店提供劳动,A服装店对其管理并发放薪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而,即使李女士注销了A服装店,仍应对A服装店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即李女士应当对王女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金,李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直面社会公众,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乎着劳动就业与供求平衡。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应当确认好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签订相关合同,实现对自身、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两户”的债务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个体户工作构成劳动关系吗
作者:曹天晴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2022年3月4日,王女士到A服装店工作,直至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