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问题探析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0年7月3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引 言
2020年7月3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该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证券品种、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同时,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对科创板再融资规则体系进行了完善。
本文拟以《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为基础,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一、科创板再融资证券品种
根据《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二条,目前,科创板再融资涉及的证券品种主要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三种。同时,前述办法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进行兜底,为新的证券品种预留了空间。
二、科创板再融资相关证券的发行条件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二章分别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一)发行股票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既规定了积极条件,也规定了消极条件,同时,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积极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消极条件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募集资金使用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较之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规定积极条件,仅规定了消极条件,募集资金使用规定保持一致。

消极条件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募集资金使用

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使用”。


(二)发行可转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条件较之发行股票更为严格,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分别如下: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积极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4)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积极条件”第(2)至(5)项。

消极条件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3)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消极条件”。

募集资金使用

(1)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规定。


2.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积极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消极条件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3)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消极条件”。

募集资金使用

(1)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规定。


(三)发行条件中部分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针对上述股票和可转债发行条件涉及的部分概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审核问答的形式进行了界定:
1. 关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要求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根据《审核问答》: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2. 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或者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也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而对于“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审核问答》规定如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3. 关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要求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对于募集资金的投向,《审核问答》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投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4. 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要求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结合竞争方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上市公司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5. 关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可转债,要求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核问答》,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原则及其公允性,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充分说明和披露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科创板再融资相关证券的发行程序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了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一般程序如下:

序号

步骤

备注

1

董事会决议

(1)审议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

2

股东大会决议

(1)发行证券决议内容至少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可转债决议内容除上述事项外,还包括: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3

制作

并报送申请文件

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4

交易所受理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交易所审核

(1)交易所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2)除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3)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相关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6

证监会注册

(1)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认为交易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

(2)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前述规定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

序号

步骤

备注

1

股东大会

授权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2

董事会决议

同“一般程序”。

3

制作

并报送申请文件

同“一般程序”。

4

交易所受理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5

交易所审核

(1)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其他同“一般程序”。

6

证监会注册

(1)证监会收到相关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未在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的,本次发行批文失效。


针对简易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3日同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前述通知发布之日(含当日)前已发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即失效。
四、科创板再融资涉及的信息披露与发行承销等规定
(一)信息披露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针对科创板特点,设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重点突出科技创新领域的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明确规定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
二是针对科创板公司特点,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二)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在发行承销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序号

事项

主要内容

1

配股

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

增发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3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符合特定条件的,还可以是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锁定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4

可转债

发行利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

转股期限: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转股价格: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锁定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5

上市公司

自行销售证券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6

禁止明股实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五”。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增发股票无锁定期,若投资者以九五折价格获得股票,上市流通日即存在影响原股东股票价值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股东的利益,建议取消打折。证监会研究认为虽然增发可能需要通过设置一定的价格折扣以提高发行成功率,但在无锁定期的前提下,折扣过大可能导致认购方购买股票后立即抛售,造成二级市场波动,容易对上市公司股价形成冲击,因此采纳了该意见。
(三)红筹企业再融资的规则适用
根据《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发行股票还应当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规定。
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发行以红筹企业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
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股票配股时,相关方案安排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
结语
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出台,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