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L类型AIGC产品与知识产权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ChatGPT是由OpenAI开发的一个AI聊天机器人程序。根据ChatGPT自己的解释,ChatGPT是一种自然语言生成模型,它可以根据给定的文本段生成与其相关的新文本。
引言
ChatGPT是由OpenAI开发的一个AI聊天机器人程序。根据ChatGPT自己的解释,ChatGPT是一种自然语言生成模型,它可以根据给定的文本段生成与其相关的新文本。该服务于2022年11月推出[1],一经上线,在短短5天的时间里,就有了100万用户,而OpenAI之前的GPT-3(GPT是Generative Pre-training,生成式预练习)花了将近24个月才达到这个用户量。ChatGPT受到关注的原因是它可以提供各个领域的问题答复,并且答复质量让人震惊,甚至被宣称可以替代各领域专业人士。但在这大量的关注背后是伴随着AI技术以及AIGC产业的发展,我们不得不面对的AI生成物知识产权课题,本文企图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其他国家的立法司法对比,解析目前ChatGPT类型AIGC产品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ChatGPT类型AIGC产品的深度学习过程

ChatGPT根据它自己的解释,是根据给定的文本段生成与其相关的新文本,而这个“生成”的过程就是通过AI的深度学习完成的。而在AI深度学习过程中,开发者会将不同的素材加入AI学习的数据库,使得AI可以在诸多素材中进行挖掘和训练,“生成”满足开发者需求的AIGC产品。正如ChatGPT官网[2]介绍,其深度学习的过程如下:

上图中标黄的部分可以看出,在ChatGPT深度学习的第一个阶段,其首先会在数据库中随机抽取问题,由人类AI训练人员,标注出高质量答案,然后用这些人工标注好的数据来微调算法模型,这也被称为“文本数据挖掘”,然后在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对算法进行优化。
二、ChatGPT类型AIGC产品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1. ChatGPT提供的答复是否需要知识产权授权
在前述“文本数据挖掘”过程中,数据库以及人类AI训练人员标注出答案的过程中,如果数据库中的数据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作品,则我们需要探讨:
(1)向数据库中的复制行为是否需要获得著作权授权?
根据前述ChatGPT官网介绍,其需要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挖掘和训练,那么就涉及将训练数据复制到数据库中进行训练,在数据库中的数据可能构成作品的前提下这一复制行为是否侵犯作品的复制权,当前仍存在争议。
我们观察到在欧盟和日本,都在AI快速发展后,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对合理使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将AI中的“文本数据挖掘”增列为一项新的合理使用情形[3]。而我国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一度希望在合理使用制度引入“三步检验法”,以期将中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修改为开放式制度(仅通过三步检验法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增加现实中的适用可能,但最终中国著作权法依旧保持了封闭式规定,仅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目前由于并未将AI中的“文本数据挖掘”中的复制行为放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因此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无法适用合理使用规定,而向数据库中的复制行为如果涉及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例如图片、音乐、文章等等),则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2)人类AI训练人员标注出答案的过程是否会产生著作权?
人类AI训练人员在训练数据的过程中,对于数据库中的内容进行了标注,如果这种标注产生了有独创性的内容的话,则可能产生著作权。例如标注导致了对数据库中的内容进行了有独创性的汇总、整理、编辑的情况下,是可能构成汇编作品的。
(3)ChatGPT的答复如果“拼接”了第三方的作品是否需要授权?
如果在ChatGPT的答复中“拼接”了数据库中的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则根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除非构成合理使用,否则应当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后才可以复制。显然在这种场景下,只有可能适用中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正如本文中对于其他文章、图片的引用),因此重点就在于是否是“适当”,这需要根据ChatGPT的具体答复才能进行判断。
2. ChatGPT是否会具有知识产权(著作权)的生成物
在讨论过ChatGPT提供答复是否需要著作权授权后,下一步我们需要探讨,ChatGPT是否会产品具有知识产权(著作权)的生成物:
(1)ChatGPT产生的答复是否有独创性?
由于AI主要通过算法、模型和规则的设计,使得其可以在人类不干预或者较少干预的情况下实现对既有数据的合成,产生新的“作品”。那么AI本身是否进行了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创造(著作权法第3条)是其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前提,但对此目前是存在争议的。
但我们认为,无论是否是AI完成的作品,都应当依据现有的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不应当因为其为AI完成的作品而给予特殊的判断标准。因此我们以下述AI完成的美术作品以及小冰根据用户提供的图片完成诗歌为例,它显然是具有独特的视角、人物、光线等等的选择,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的。如果ChatGPT的答复同样具有独特的文字、语言等选择,具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独创性创造的话,应当认为它具有独创性。
(2)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产生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是ChatGPT吗?
虽然AI生成物可能具有独创性,但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体系项下,作品的作者都仅能是自然人,AI无法作为成为作品的作者。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完全不同的司法尝试,使得AI公司如果希望通过著作权保护自己的AI生成物时需要谨慎考虑。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北知案件)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南山案件)
案号 (2019)京73民终2030号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涉案AI 威科先行库 腾讯的Dreamwhiter自动撰写软件
法院认定 该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 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 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从上述北知案件可以看出,北知是明确认定作为AI创作的作品,即使具有独创性,也不应当认定其作品属性,享有著作权法项下相关权利的。
而南山法院认为涉案Dreamwriter软件是根据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选择与安排完成的涉案AI文章的生成,其体现的是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独创性体现,其背后的逻辑是涉案AI文章并非在人类不干预或者较少干预的情况下完成的内容产出,AI仅起到了辅助工作,在具体的AI文章中体现的依旧是人类的意志,因此这些AI团队人员是AI文章的作者。针对ChatGPT,我们需要判断的是进行问题答复的算法是AI仅起到了辅助工作,实际体现的依旧是ChatGPT团队(包括人类AI训练员)的意志,还是该问答答复的算法是完全由AI自动生成的产物[4],在南山案件的逻辑下,只有后者的AI自主生成产物才无法受到各国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根据ChatGPT官网的披露,其算法挖掘、训练和优化的过程中持续存在人类的干预,因此在南山案件的逻辑下,ChatGPT答复的内容如果具有独创性,其体现的是团队人员的意志,团队成员应当作为作者,而相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除著作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激励创作和发明,因此如果不对AI生成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则显然无法激励AI开发者,从而严重影响相关技术的发展,因此除了著作权外,我们也需要探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寻找其他激励方式。根据开放群岛(Open Islands)开源社区委员会法律合规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美玲在线上公开课[5]上介绍,AI模型中算法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同时,我们认为,伴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正在征求意见的数据保护(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6])同样可能对竞争者之间不正当使用AI生成物,甚至相关数据库、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保护。
但针对专利,目前各国都很难将AI认定为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因此针对AI生成物通过专利保护还存在障碍:
美国:

德国:

英国:

(WIPO https://www.wipo.int/about-ip/zh/artificial_intelligence/policy.html)
3. ChatGPT自己的答复
最后我们也问了ChatGPT,它所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获得著作权授权,它给出的答复一方面是ChatGPT不需要著作权授权来提供答复;另一方面它也认为ChatGPT生成的文本是可能使用他人的作品,从而用户如果使用需要遵守相应法域的著作权法。因为ChatGPT并不在中国提供服务,其答复也不可能是依据中国法的答复,并且它毕竟是一款通过AI算法完成的产品,针对专业问题我们并不能以其答复为依据(ChatGPT自己也说需要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但至少通过上面的答复,我们可以看到ChatGPT自己也认识到它所提供的答复中是可能存在第三方著作权的作品的。
三、结论
虽然目前针对数据挖掘过程中是否需要著作权授权、AI是否能够作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但加强对AI开发者的激励,使得AI开发者可以对AI生成物拥有收益是势在必行的,因此除了继续探索著作权上的保护方式外,通过算法、不正当竞争等方式保护也是我们需要积极尝试的道路。
[1]维基百科 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s/ChatGPT
[2]ChagGPT官网:https://openai.com/blog/chatgpt/
[3]吴汉东《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之问》《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
[4]《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保护——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周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 WIPO汇报
[5]FATE开源社区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yNjI3NjEwOA==&mid=2247499556&idx=1&sn=0a55d1df42604d88861a31a0cf93a238&token=168617814&lang=zh_CN&scene=21#wechat_redirect
[6]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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