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维克德公司系2002年成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金非出资90万元,薛小钧出资10万元。金非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小钧担任公司的监事。金非一家原为中国国籍,2006年2月加入德国国籍。2007年7月30日,金非在德国死亡。与金非同为德国籍的妻子金军、女儿金杰妮向当时维克德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薛小钧提出要求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将其二人变更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同时请薛小钧将所经营分管的业务及财务支出相关文件、材料交还。同年5月26日,金军到达维克德公司的办公场所,要求召开股东会,并要求薛小钧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薛小钧当场予以拒绝并表示公司是其本人一人所有,由其负责全部经营活动,原告无权参与。此后金军、金洁妮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及变更公司股权登记。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两原告作为金非唯二合法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维克德公司股权。但作为德国籍境外人士在取得股东资格之后,公司的变更事宜就需要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商务部进行审批。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在两原告没有获得批准文件前,登记管理机关不会受理被告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此驳回了关于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请。
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观点明确而直接:两继承人是外国国籍,维克德公司是内资公司,但这并不影响二人依法继承股东资格。由于二人系因继承取得维克德公司股东资格,并未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该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故无需商务部批准。
律师评析
1. 国籍问题本身不影响股东资格的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股权中财产权益,而且还可继承股权中的股东身份。即使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而新股东的加入似乎会破坏这一平衡,但股权继承问题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法律层面作出但书条款就是尊重公司意思自治或者说公司人合性的体现。章程作为股东意思表示的集中体现,如果公司章程并未有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即不需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即使存在股东为外国国籍的情况,也并不影响本案适用中国法并且适用《公司法》而非其他涉外的法律法规。究其内在原理在于维克德公司虽然面临被外国股东加入的情况,但其实际的内资企业属性并未因继承的发生而发生变化,而公司的内资转外资是必须通过商务部审批才能够生效的。
2.内资公司中国籍股东变更国籍也无需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死亡的金非生前在成为公司股东时是中国籍,但是由于其在公司存续期间变更了国籍,内资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变更登记为外国人,涉及到我国对外国人投资内资企业的股权审批制度。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金非生前的国籍变更尚不足以触及公司性质的变更问题,死后因发生了继承关系自然不会直接影响法院对本案两个争议问题的判决结果。
3.公司内资或外资属性的判断应以资金来源地为标准
一、二审法院的观点分歧在于外国人通过直接继承成为股东后变更登记是否需变更企业性质。对此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解释,因为从企业属性而言,我国均以设立登记时股东是否具备涉外因素来判断。更何况《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关于外资并购需进行内资转外资审批的规则只是适用于投资并购领域,虽然效果上均是产生了新的外国籍股东,但是其法律根源却与股权的法定继承截然不同。反过来看,既然变更国籍不会影响企业性质,那么说明企业性质本身并不以国籍而论,这给二审法院以“注册资金来源地”来判断企业属性的观点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反证。至少司法层面而言,外国人继承了内资企业的股权,公司应当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无须其他审批程序。
4.实务中不同观点引发的争议
虽然本案的判决已经过多年,此后也并未有见其他法院作出相左的判决,但是在不同部门、机构看来此问题却并未能彻底明确,我们看到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部分有这么一段论述:“原告律师在庭审中陈述,经其向有关机关咨询,外国人继承股权可以参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操作”。这个“有关机关”的说法我们尚无法准确了解,但是据笔者了解,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却已然存在不同意见了。如果本案当事人不通过法院而是直接通过维尔德公司径直去办理变更手续,则可能会受到一定阻碍。当然,既然法院的司法判决具备强制执行力,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法院对股东身份进行司法确认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借鉴的方法。
外籍股东进入是否必然导致内资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作者:章吴睿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简介 维克德公司系2002年成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金非出资90万元,薛小钧出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