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实务略谈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知识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抽象和总结,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建立的市场经济。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人类摆脱了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全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知识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抽象和总结,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建立的市场经济。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人类摆脱了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全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以社会首要财富形态出现,对知识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和产出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与之相适应的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愈来愈多的有识之士清楚地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制完善程度的标准之一。本文拟将自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体会和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认识介绍给大家,以资共享。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案三个方面,最为常见的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诉讼性质的不同,包括(1)知识产权归属案件;(2)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5)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可以了解到目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47种之多。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涉及7个罪名,分别是:(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假冒专利罪;(5)侵犯著作权罪:(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7)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构成前6种罪的共同条件是: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条件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这两点是侵犯知识产权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接触较少,故不在此叙述。
二、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证据易毁损性,给权利人取证带来很多困难,这也是我们代理诉讼的难点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主要有三种取证方式:(1)当事人自行取证;(2)公证机关取证;(3)法院证据保全。但这三种取证方式各有利弊。
当事人自行取证具有直接、成本低的特点,但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往往受到被告强有力的抗辩,由此造成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不在少数。如采用向侵权人购买侵权实物并开具发票或收据的方式,往往由于发票、收据上一般不注明产品型号、难以和实物一一对应,侵权认定困难;也有的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但由于照片和摄像具有合成性,侵权人往往以其不具有真实性为由抗辩,甚至要求技术鉴定,导致诉讼进程缓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地维护。
公证取证具有证据的真实性难以被推翻、公证员便衣取证为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肯定、成功率高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使用。但存在下述的不利因素:如公正取证也存在费用高;有些侵权因当地的公证机关怕打击报复不愿开展此项业务,而其他地区的公证机关因公证业务有地域管辖规定而不能到异地开展公证业务;有些公证机关业务不熟、公证内容针对性差、证明力减弱等。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具有真实性,法官现场固定的证据真实性不容置疑。二是针对性强,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在保全证据时有针对性地取舍。三是取证形式多样,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四是成本较低,目前法院对证据保全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可以与诉前禁令、财产保全等措施一并使用,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三、熟悉知识产权法,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机制,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1.管辖。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著作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一至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著作权民事案件。故此我们应当知道: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一般在中级。
2.及时、正确运用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了正确使用诉前禁令,有效的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的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法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做出了规定,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必须熟悉这些司法解释。涉及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3.行政执法救济和诉讼救济的灵活运用。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途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救济和诉讼救济各具特点。行政执法有着主动、快捷的特点。行政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可以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制止侵权行为。而司法审判的被动性则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的相关证据,非经权利人申请,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收集证据,而且,司法审判无论一审、二审都有着严格的审判时限规定,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及时性上,相对行政执法就有一定差距。但是司法审判的强制性毋庸置疑。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要审时度势,灵活选用救济手段。
4、依法提起认定“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之一。驰名商标认定与否关系到当事人的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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