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9年北京市“公司人格否认”案例初步统计报告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何欢一、现阶段境内外营商环境要求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挑战 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得分77.9分,比上年上升4.

指导律师:何欢


一、现阶段境内外营商环境要求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挑战
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得分77.9分,比上年上升4.26分,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46位跃升至第31位,并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我国营商环境的快速优化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政策以及执法中的推进、支持。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中第二条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人规则体系,注重《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
《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在《公司法》第20条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人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出资人实际控制公司并滥用权利的现象并非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将该项规定的表述更加完善,增强法律适用的延展性。相较于《公司法》第20条《民法总则》第83条将“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范围扩展到了全部营利法人以及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有利于加强各类型公司其出资人在市场活动中的自律性,更有利于规范营利法人及其出资人的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其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从而能进一步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11月8日发布《公司法解释(五)》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两份文件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审判思路及认定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中可能表现出的情形进行详细列举,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并对每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列举和说明。虽然《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九民会议纪要》反映出最高院对于“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裁判思路。
从2020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出台的目的在于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为自由营商市场注入活力和创造力,从而提高整体经济发展水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1月1日公布了关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并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对北京市目前存在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不平衡、投资贸易不便利、政务服务不充分、监管执法不统一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在新监管制度的运行下,政府放宽对市场的干预,也就意味着市场需要企业以及企业经营者的自律,自律对于追逐利益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是一个“核心痛点”。因此在营商环境优化的大背景下,相关法律应当对企业自律和企业自治提出更明确的指向性要求,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合法经营。明确告诉企业什么能做,什么绝对不能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实就是法律对营利法人独立人格的“负面清单”。其适用核心在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股东若滥用股东权利以及法人独立人格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则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是自然人时,其与公司承担债务可能会牵连到其家庭成员,如上述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股东的配偶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法人人格否认”标准被泛化,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对股东的家庭资产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影响,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家族的稳定。
因此,不管是在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中都需要严格区分法人财产和股东的个人财产,避免损害其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情况发生。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要求法院在执法中应注重区分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着重探寻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并且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以于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最高院从司法审判角度出台的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系列文件,必将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从而为公正审理案件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公司法》下一步的修改提出了司法实务方案。
二、“公司人格否认”案例司法实证研究
《民法总则》第83条以及《公司法》第20条均规定了企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63条更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案件会涉及“公司人格否认”呢?法院又将以何等依据“刺破公司面纱”?在目前多管齐下的司法、执法中,企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何才能合法、合规的进行公司治理,如何避免不慎操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修改在即,面对多文件缝缝补补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何进行体系化整理,使得《公司法》第20条不再是个无边界的兜底条款?为解决上述疑问,笔者进行了下述司法实证研究:
笔者于2020年2月6日,以“混同+民事+2017年+2018年+2019年+北京市”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网(https://www.jufaanli.com/)共检索到4843个案例,以“混同”为关键词筛选的范围较广、案件量较大,因笔者后期还需研究多种公司模式下、不同家庭关系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故在此基础上,笔者继续通过“股东”“独立”“连带责任”等关键词对案例进一步筛选,此时案例量已减半。
继而,笔者对案例进行一一审阅,最终确定北京市2017年至2019年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共有1052件,其中案件裁判年份为2017年的共有100件,2018年有409件,2019年有543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如图一。

图一
2017年-2019年法院裁判的1057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案由共有58个,其中包括的内容,如图二。

图二
上图中未标明的案由共有40个,案件数量共计116件,见表一:

表一
虽然2017年至2019年“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所涉的案由类型多,但因某一公司、股东涉及多个相似、关联案件,可能导致某一年度案件案由分布具有独特性。
例如:2018年,同一教育机构所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就有73件,占2018年案件量的17%,如图三;2019年,某关联委托合同纠纷引发200余案,占2019年案件量的39%,如图四。

图三

图四
相较于2018年和2019年个别关联案件数量多导致某一案由下案件量大,2017年案件所涉案由名目及比例更能反映一般情况,常见的合同纠纷占比更大,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等,如图五。

图五
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1052个案件中,76%为一审案件,23%为二审案件,仅有1%为再审案件,如图六。
各审级案件分布符合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分布的一般规律,大多纠纷都可在一审中解决,只有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会进行上诉,案件因此进入二审程序。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要求严格,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讲是十分困难的,故而再审案件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中仅占1%。

图六
2017年至2019年,相关的再审案件由5件、4件到0件在逐年减少,从侧面反映出法院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以及民众的信服度有所提高,见图七、图八、图九。

图七

图八

图九
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内审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最多的法院为大兴区人民法院,其次为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如图十、图十一。
大兴区人民法院案件量排名第一系因其在2019年审理某关联委托合同纠纷近200件,此排名可能并不能反映各法院审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数量的一般情况。

图十

图十一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2017年到2019年北京市审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基本概况和趋势。随着《九民会议纪要》对于债权人立案时就可以将公司、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司法尺度的统一,可以预见,关于债权人要求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会进一步增多。
笔者下一步将对上述案例进行深入、仔细统计,对2017、2018、2019各年度法院审理涉及“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证据要求、裁判尺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实证研究,以寻求在《公司法》修改下,公司合规经营、股东防范连带责任的可行之举,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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