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柱社学金山联营煤矿(甲方,以下简称“金山煤矿”)与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泰佳和”)于2013年5月签订了企业兼并合同,协议内容约定主要有:
一、煤矿转让价款1700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为:
1、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转让款100万,甲方将该煤矿现有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2、甲方配合乙方采矿权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注册等工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1200万。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采矿权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注册等工信不能按期完成,甲方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该矿交接工作,乙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400万。
正是签署了这份合同,让金山煤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德佩在长达近两年时间里索要转让款1000余万未果,并于2015年逝世。此外,金山煤矿的上百名股东的权益也因此长期受损。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金山煤矿于2015年12月25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2016年5月底作出判决,判令泰佳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金山煤矿给付煤矿转让价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年利率水平加收30%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煤矿转让价款之日止。
看似金山煤矿已经通过诉讼手段取得了较为理想效果,但是回顾此案,金山煤矿已花费近3年的时间不断追债、起诉维权,此外,虽不能认定杨德佩因此身故,但该巨额款项迟迟未能讨回应是导致该悲剧发生的因素之一,成本不可谓不高。上述成本还仅建立在一审判决生效的基础上,如泰佳和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或拒不配合执行,则金山煤矿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来维护其合法利益。
究其原因,泰佳和拒不履行义务是主要因素,但仔细研究该协议,是否金山煤矿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呢?根据相应判决书披露的协议内容,我们看到整个协议约定价款高达1700万元,泰佳和仅需以支付100万元的成本便可获得相应的采矿权。金山煤矿为何急于转让采矿权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在签订协议时,金山煤矿能够将办理采矿权变更的条款时点设置的更加合理,将绝大部分款项的支付时间设置在办理采矿权变更之前,那么,相信不会出现上述索要转让款项无果的局面。
每起商业兼并案例都有自己的个性,而导致兼并成功或失败的因素也异常繁杂。短短的一文,不能将如何设计一份好的兼并合同进行全面的讨论。笔者仅以上述发生诉讼的企业兼并合同为例,从宏观方向上对如何签订一个相对合理的企业兼并合同,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
首先,被兼并企业不能将自己处于过分弱势的地位。部分企业为摆脱企业经营困境,促成和收购方的兼并,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往往过于迁就收购方。殊不知上述行为已为将来的交接埋下了隐患。被兼并企业应充分了解能够和兼并方谈判的筹码。以金山煤矿为例,金山煤矿最大的筹码为采矿权的变更,其次才为煤矿的顺利交接。在没有获得相应对价时,便早早将自身最大的筹码交由对方,使得对方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占据了主动地位。如果金山煤矿将采矿权的变更设置在对方支付绝大部分款项之后,那么,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还可以通过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等权利解除合同从而继续与其他有意向的兼并方洽谈煤矿的转让事宜。
其次,由于整个兼并的执行过程较长、涉及金额较大,被兼并方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的设计。比如对违约金、合同解除条款、合同生效条款进行严谨的设计,使履约成本低于违约成本,如此则相信不会造成需要耗费巨大精力来追讨转让价款的情形出现,著名的陈发树收购云南白药股份案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对于合同通用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需要谨慎对待。金山煤矿案例中虽然没有涉及到管辖权异议,但很多违约方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时间。因为对于商事主体来说,时间成本往往是关键因素,对于企业的运营,短短的一段时间往往能够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兼并合同在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对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准确的约定。北京高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02406号案中,北京高院认定,“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是无效仲裁条款。理由是,北京市拥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由于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而事后双方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应为无效。
限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探讨了上述简要几点,希望对后续签订兼并合同的商事主体或多或少能有一些启示和帮助。
被兼并企业,你的合同签对了么?
作者:向博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贵州天柱社学金山联营煤矿(甲方,以下简称“金山煤矿”)与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泰佳和”)于2013年5月签订了企业兼并合同,协议内容约定主要有: 一、煤矿转让价款1700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