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学法:老人权益很重要 法律规定知多少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最新的人口统计数据,老少结构的差距正在继续拉大。随着老龄化的发展,老龄人口持续增多,少儿人口持续减少,人口结构会逐步向“倒梯形”转变。

2020年1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最新的人口统计数据,老少结构的差距正在继续拉大。随着老龄化的发展,老龄人口持续增多,少儿人口持续减少,人口结构会逐步向“倒梯形”转变。一系列数据显示,从2020年开始,中国将迎来一个老龄人口急速增长、老龄化程度迅速加速加深的十年,其来势之猛,影响之广,将日益超出以往的理解和想象。
因此,关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赡养扶助、养老服务、生活保障、疾病治疗、劳动和休息、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会更加凸显,值此重阳佳节,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方面有哪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一、 家庭赡养
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孝”都是中华民族推崇的美德,在我们传统的观念里,“养儿防老”指的就是家庭成员理所应当承担起赡养和关爱老人的首要责任,家庭成员需要承担哪些赡养义务?
(一)物质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七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婚姻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财产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社会保障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共同的传统美德。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比如国家不断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护理补贴、基本医疗救助、供养救助、廉租住房、高龄养老津贴等等一些列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关爱老人的重要举措,并在法律中也给予明确。
(一)医疗保障
对于老年人而已,除了家人的陪伴,最重要的是看病治病,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素质下降,各种疾病是每个老年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方面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2、 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养老保险就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即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五)生育。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扶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三)社会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六十四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优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八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五)其他
此外,2009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宁夏自治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现了由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的重大突破。”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借鉴宁夏的经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尽快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而后,各省市纷纷出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方面针对老人的补贴政策。
本文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简单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敬老爱老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社会责任。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家非常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落实《规划》部署要求,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并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美好愿望。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祝福天下所有的老年人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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