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包安装买卖合同的履行,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即出卖人、买受人及安装工。包安装买卖合同,特别是线下的家庭消费买卖,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一般较少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也为抽象宽泛的格式条款。出卖人与安装工一般也不会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间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承担。因此,当安装工在安装过程中,造成自身人身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则易发生争议。
一、包安装买卖中出卖人、买受人、安装工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明晰包安装买卖中出卖人、买受人、安装工间法律关系性质是认定包安装买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出卖人与买受人间显而易见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争议。本文,主要对出卖人与安装工,买受人与安装工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出卖人与安装工间的法律关系
如安装工系出卖人员工,则出卖人与安装工间成立劳动关系无疑。当安装工非出卖人员工时,出卖人与安装工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司法实践多有争议。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59号案裁判观点认为“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台圣杰与颜贺等五人共同承揽了鲁胶渔60268号、鲁胶渔60123号、鲁胶渔60037号、鲁胶渔60038号四条渔船的制冷设备安装工程,制冷设备与安装工具由颜贺等人自带。事故发生后,张志强向谈杰一次性支付安装费用,谈杰又向台圣杰一次性支付了150000元安装费用,台圣杰称其与颜贺等人将平均分配安装费用150000元。根据这些事实,原判决认为案涉各方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并无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申2480号案裁判观点又认为“郑智强就案涉房屋向应秀豪定作橱柜,应秀豪测量、设计并制作好柜体板材后,指示由王远华负责安装。故应秀豪、郑智强之间系承揽关系,各方对此无异议。王远华按照应秀豪的指令在指定地点进行橱柜的安装工作,只需具备基本安装技能,无须对应秀豪所制作的橱柜再行加工、制作,该工作属于劳务性质,故一、二审法院认为应秀豪与王远华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是正确的。”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主要如下:一是,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二是,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三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存在前述区别,但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为了准确区分二者,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二)买受人与安装工间的法律关系
包安装买卖情形下,安装工一般系由出卖人指派,支付报酬,买受人与安装工不存在合同关系。特别是在家庭线下消费买卖中,买受人与出卖人往往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留有销售单,或销售单未明确安装费,出卖人为了逃避责任承担,往往否认包安装的事实。买受人与安装工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则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二、包安装买卖安装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一)安装工与出卖人成立劳动关系,安装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安装工与出卖人成立劳动关系,安装工因安装工作受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损害赔偿。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当安装工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有权主张工伤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之五:黄某与顺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观点认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续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时,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适用工伤的主体是务工农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适用工伤的主体是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均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并非当然适用工伤。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再42号裁判就直接以劳动者以达退休年龄为由,不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安装工与出卖人成立雇佣关系,安装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关于雇佣关系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2020年、2022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该条内容予以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仅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可知,就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等未有明确规定。笔者检索到,“雇佣关系中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删除后,近三年有3000多个案件,仍适用了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雇佣关系中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即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如此一来,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缺失,审理相关类型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了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装工与出卖人成立承揽关系,安装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关于承揽关系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年、2022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将该条内容予以删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未做规定。笔者检索到,前述条款删除后,近三年有1000多个案件,仍适用了该删除条款。与雇佣关系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同理,审理承揽关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也是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买受人存在过错,安装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包安装买受中,买受人与安装工虽不成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安装工安装时,如因买受人过错(如提供的梯子存在质量问题、地面湿滑等),造成安装工人身损害的,安装工则有权以侵权为由主张买受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结语
包安装买卖安装工遭受人身损害后,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多因各方证据不足,审理法官难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需依据自身经验、逻辑行使自由裁量权,认定各方过错比例,裁判各方责任承担。因此,安装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过错主体、过错比例证明则尤为重要。对于出卖人来说,建议与安装工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明晰双方间法律关系,认定责任承担。如构成承揽关系,出卖人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方承担责任。对于买受人来说,买受人首先应保存好包安装证据(如注意销售单是否载明安装费、留存销售单或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也应谨慎出借安装工具、保障安装环境安全。如确需出借,建议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安装工已确认安装工具无质量问题,安装工强行要求提供安装工具等事实,做好风险防范。
浅析包安装买卖安装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徐婷婷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包安装买卖合同的履行,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即出卖人、买受人及安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