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专题系列(二十五):《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式实施,工贸企业何去何从?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导 言 202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应急管理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简称“10号令”),10号令于2023年5月15日

导 言
202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应急管理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简称“10号令”),10号令于2023年5月15日施行,取代2017年的版本(简称“2017标准”)。较之2017标准,10号令从法律效力、判定标准细化程度、企业自查和监管执法的准确度等方面有了较大的增强。10号令发布后,5月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明确了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针,也突出了国家对于紧抓安全生产的态度。在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背景下,10号令的出台加大了工贸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合规压力。本文拟结合10号令和相关实践经验,帮助工贸企业了解与此相关的一些合规重点。
一、10号令出台的意义
面对工贸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例如金属冶炼企业检维修事故、特殊作业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10号令的出台有助于监管部门和工贸企业自身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加强执法部门的精准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对工贸企业而言,10号令对重大事故隐患细化的判定标准也有助于其合规自查,以避免或降低刑事、行政责任和诉讼等风险。
二、10号令对于2017标准的主要更新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列举如下10号令对于2017标准的三大主要更新,供参考:



  1. 法律效力增强。2017标准的发文机关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故,2017标准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故10号令的发文机关为应急管理部。10号令为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10号令的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2.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适用范围扩大。2017标准将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两类,即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而10号令第三条是对于2017标准的新增条款,该条(尤其是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仅限于单个专项或行业,而是适用于符合特定情形的所有工贸企业,即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此外,细看10号文第三条所列的三种应当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和金属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考核提出了合规要求。这体现了应急管理部对于解决2022年特殊作业事故和金属冶炼企业检维修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更加侧重和聚焦在防范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

  3. 各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扩大并细化。以建材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例,2017标准中规定“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该款仅适用于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的外包行为。10号令相对应的条款则规定“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就应当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建材行业的水泥工厂,也不局限于外包行为。对于建材企业的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i)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前应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清库方案;和(ii) 无论自主作业还是外包作业,工贸企业都应当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要求。
    三、工贸企业如何更好地执行10号令?
    基于前述讨论,我们建议工贸企业注意如下几点,以避免合规风险:

  4.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号文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方面现有的、未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的配套规则、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依法开展培训;

  5. 及时、定期开展相关自查合规工作,避免出现10号令所列可能会被判定各种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如需协助审阅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健康和安全(EHS)合规审核的,请联系您的安全合规律师或专业的安全顾问;和

  6. 建立、完善并确保有效运行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更进一步,EHS和/或ESG管理)体系(尤其是自查和整改隐患排查及其应急机制),避免两张皮(即所制定的制度与实际执行不一致)、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制度落实走过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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