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两大仲裁机构,两者虽然各自有其一套比较完善的仲裁规则,但也存在着差异,比如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文中,笔者试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简要分析和比较,让读者更好了解两者的差异及成因。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 确定。”
(二) 劳动争议仲裁执行案件的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权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民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民商事仲裁执行案件的管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商事仲裁案件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和民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差异及其原因
如前所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者的执行为何会存在如此差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两者机构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其所作出的劳动仲裁属于行政仲裁的范畴,体现的是国家干预;仲裁委员会是一种民间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劳动争议仲裁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民商事仲裁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仲裁程序严格程度不同。劳动争议仲裁虽然也有一裁终局的情况,但总体来说还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起诉、申请撤销等方式进行救济;民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性,意味着其程序较之劳动争议仲裁来说要更加严格,这可能也是在执行阶段需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因。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管辖法院,所需提交的材料基本就大同小异,按法院的要求提交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