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基于公司及股权的交易越来越多,此类诉讼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公司及股权交易的纠纷中,直接诉讼标的是股权,而究其根本则涉及到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对于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认定关系到股权纠纷双方的核心利益,是公司和股权纠纷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案例一
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制方案为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剥离至新公司,并将部分员工分流至新公司。经过审计,确定了剥离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清单,明确净资产为300万元,由参加改制的员工以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认购40%,另外60%由陈某等四人以现金认购。该改制方案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后某国有企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并与陈某等办理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移交。之后十多年内,某国有企业一致与新公司办理有关账户上的核对,新公司予以签字确认。2015年,某国有企业要求新公司向其偿还一笔360万元的债务,新公司及陈某再一次查阅改制文件才发现,改制审计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范围与办理移交时的不一致,移交时多出了360万元的对外债权,但同时也多出了新公司对某国有企业的360万元的债务,故拒绝向某国有企业偿还,某国有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核心问题在于改制审计的资产和债权债务与移交时的清单不一致,以及新公司随后数年中对于接收资产签字确认的效力之间如何平衡。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改制是在特殊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减少企业负担,提升竞争力的举措,必须以当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判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本案中,改制方案经过审计确认,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但是,在办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移交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何种原因产生,是明确各方责任的重要问题。然而,作为新公司及陈某等人来说,在接收资产和债权债务后,没有仔细与审计确认的清单核对,并在以后的数年内确认相关账务核对,没有及时主张撤销权利,使得新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案例二
某纸业公司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持有70%的股权,B公司持有30%的股权,A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刘某实际控制某纸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纸业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徐某,同时B公司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徐某。在股权转让时,各方对某纸业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并签署了清单。股权转让完毕后,徐某持有某纸业公司80%的股权,B公司持有20%的股权,A公司退出某纸业公司。但之后没多久,A公司的关联公司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股权转让前C公司代某纸业公司垫付了大量的基建款和设备款共计700余万元,要求某纸业公司偿还,并提供了相关垫款依据。某纸业公司及股东徐某、B公司经审查股权转让时的相关文件及财产清单发现并没有C公司的债权,以此抗辩并要求驳回C公司的诉请。
本案即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C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其代某纸业公司垫付了大量款项,以不当得利之债要求某纸业公司返还。虽然C公司能够提出一些证据,但是鉴于C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在A公司转让其股权给徐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件应视为C公司明知,既然A公司、B公司与徐某就某纸业公司股权转让时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并签署了相关清单,而在该清单中没有C公司主张的债权,应当视为A公司及C公司均放弃了该笔债权,以此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最终,法院接受了某纸业公司的抗辩主张,驳回了C公司的诉请。
公司及股权的交易,是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目前许多交易主体在开展公司及股权交易过程中都已非常注重各个交易环节的风险防控,包括交易前的尽职调查、交易中的合同谈判、签约后的交割等。由于公司及股权交易必将涉及到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因此对于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落实必须放到交易的核心地位上,在交易前必须明确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明细、界限、依据、风险等问题,在签署交易合同时必须对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在交割过程中必须按照各方确认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单进行严格核对。在出现资产瑕疵和债权债务风险时,必须向交易对手主张并行使法律赋予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干货!公司及股权交易风险提示!
作者:陶国亮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基于公司及股权的交易越来越多,此类诉讼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