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公司对外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公司对外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也是公司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如合伙、个人独自企业等的本质区别之一。
但是在现实司法案例中,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连带或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时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一、《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情形
1、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1、公司清算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或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待遇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与支持。
4、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的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过错主要表现为: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寄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1、股东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公司的股东
以上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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