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是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破产程序中,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人合理行使抵销权显得尤为重要。若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行使抵销权,则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全额清偿,而其对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只能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有限的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该结果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本文从一个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权的案例出发,探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主张抵销的问题。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多多海涵。
A公司和B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后因为投资意见分歧,双方于2008年9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B公司返还A公司投资款47073500元,并支付补偿款100万元。后B公司在2010年间如约返款投资款47073500元,并支付补偿金50万元。在2010年到2013年间,A公司到B公司经营的酒店累计消费251267元,并一直没有支付过任何消费款。
2017年4月1日,B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2017年9月5日,B公司管理人在梳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对A公司有一笔251267元的应收,遂向对方发函要求对方清偿对B公司的债务。2017年10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管理人发函,要求对其欠付的消费款从其对B公司享有的50万元补偿金债权中做相应抵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显而易见,A公司和B公司双方之间享有的债权都是已过诉讼时效的。
那么A公司向B公司主张抵销权是否合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又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A公司和B公司双方之间互负金钱债务,且A公司和B公司互负的金钱债务都发生在B公司破产之前,遂A公司享有向B公司主张抵销权的权利。
B公司管理人是否能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可见,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债权请求权。但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并不会当然的消失,只是不受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也就是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可以看出,当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债务主体任意一方主张行使抵销权时,并不需要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方收到通知时抵销行为生效。遂,主张抵消的一方仅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达到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变的效果,是典型的形成权。B公司拥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仅能达到在司法救济途径下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赋予A公司的撤销权。由此,笔者认为,B公司管理人并不能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抗A公司的抵销权。
综上所述,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抵销权的行使。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主张抵销
作者:王培培 叶宏燕来源:智仁律师

抵销权是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破产程序中,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人合理行使抵销权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