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终本案件如何破局?——“刺破公司面纱”,破执行僵局案情回顾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06年1月10日,某地法院作出两份调解书,确认甲公司尚欠债权人朱某货款及借款,还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4月30日及2006年6月30日。

2006年1月10日,某地法院作出两份调解书,确认甲公司尚欠债权人朱某货款及借款,还款期限分别为2006年4月30日及2006年6月30日。甲公司期满未履行,朱某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案件自2006年底终本后被束之高阁。
一晃16年,朱某无意中与笔者提起该案。笔者梳理案情之后,认为可以“刺破公司面纱”,向甲公司的股东进行追偿。
2022年5月,律师代理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的全部两名股东杨某、洪某对甲公司包括本息、迟延履行金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7月,一审判决朱某胜诉。2022年9月杨某、洪某与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支付部分和解款;2022年12月,杨某、洪某付清所有和解款项。至此,将近16年的沉疴宿疾得以圆满解决。
01 以案析法
笔者认为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从而推断股东未对公司展开清算,且大概率未妥善保管清算所需账册等资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代理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公司股东杨某、洪某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二人应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 延伸问题
本案起诉时距离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超过14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与有关审判指导精神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裁判观点对债权人有利。
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晴株式会社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恒宇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中宏家俱公司股东常晴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晴公司以诉讼时效抗辩,认为该案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中宏家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十五日之后,即2009年2月28日。而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认为2009年2月28日应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而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参见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99号
龙昌行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阶段广东高院认为,广州二建公司作为债权人不掌握债务人天龙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对于天龙公司能否进行清算,难以举证予以证明。故在广州二建公司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天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未清算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由天河城建公司、龙昌行公司两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天龙公司能够进行清算。最高院裁定驳回龙昌行公司的再审申请。【参见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63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笔者结合案例与相关规定认为,若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发生其他应予清算的法定事由,即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公开吊销信息,也不能认为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援引时效抗辩理由的,应承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举证责任。而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存在相当高的难度。
03 小结
公司财产与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促进市场发展、维护交易公平的重要制度。但不可避免的是,小部分不注重诚信的主体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炮制皮包公司或者掏空公司后留下空壳,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刺破公司面纱”、追究隐藏在背后的公司股东责任,长期都是法律学界与司法实务中的焦点问题。随着公司法的修订、配套司法解释的完善、实务案例的积累,追究股东责任有了更多明确的依据和路径。公司为被执行人且长期终本的案件,也有了更多破局的可能。受到类似长期执行无果问题困扰的债权人,不妨寻求律师的帮助,也许可以获得意外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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