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帮你读懂生育津贴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20年3月8日正式实施,对女职工的权利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重要的福利之一,在实务中却存在诸多争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区别?能否同时享受?
前言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20年3月8日正式实施,对女职工的权利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重要的福利之一,在实务中却存在诸多争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区别?能否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如何发放?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加了解生育津贴。
01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生育津贴是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的保险福利。产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
2.发放主体不同
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产假工资的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
3.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产假工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出现的时期不同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由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这一概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实际中有些地区将二者合二为一,如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02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03 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
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04 生育津贴的发放和申领
(以长沙市为例)
1.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在长沙市本级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申领时间。自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完后开始申领,至所有产假期满后3个月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再由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
05 实务中的几大问题
Question1 用人单位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又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吗?
律师解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知,生育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是不能同时领取的。
目前湖南省的主流裁判观点支持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了工资,同时女职工又申领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请求返还生育津贴的,一般予以支持。
Question2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律师解答:生育津贴必须在正常参保状态下才可申领。如果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停缴社保,导致女职工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津贴,那么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因此需要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第三十六条可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可以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第三十九条不可以
女职工单方解除第三十八条可以
女职工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七条不可以

Question3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生育津贴属不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由此可见,生育津贴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可以在离职时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Question4 产假未休完回用人单位上班,是否需要另行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解答: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应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放弃休假的额外劳动报酬。原则上,未经女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职工上班。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对于女职工的额外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理应另行支付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支付;无约定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所谓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Question5 女职工非法生育,是否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律师解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只有符合规定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背离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一般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经办机构可能政策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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