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了!企业该做些什么?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复产复工,是全国人民现阶段最热切的期盼。目前企业的复工率从2月中旬的20~30%恢复到了50~60%左右。

复产复工,是全国人民现阶段最热切的期盼。目前企业的复工率从2月中旬的20~30%恢复到了50~60%左右。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复工,又暴露出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员工来自五湖四海,复工就代表着增加交叉传染的可能性,所以企业复工的同时重点依旧是抓防控。
现阶段,抓防控、抗疫情是硬任务;抓生产、促发展是硬道理,两手都要抓、且两手都要硬!受疫情的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多或少会发生变化;复工后针对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本文提供如下解决方案:
一、复工前优先制定本企业的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
企业陆续开始复工,但疫情警报尚未解除,面临突然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复工后的企业重中之重是需要及时了解政府相关通知和防控要求,同时辨识自身运营的内外风险,制订切实有效的防控管理方案,方能确保企业在疫情期间持续经营。具体而言: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防疫部门报告。
2、复工后发生疑似感染事件的,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做好隔离防护,控制感染源,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防疫部门报告。
3、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口罩),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企业中有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治愈;或疑似感染者、医学观察隔离后排除的,如何处理此类劳动者同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1、员工疑似感染、医学观察隔离、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冠肺炎的求职者。
3、用人单位虽不能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在到岗上班前(即用工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依据《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用工前劳动者的工资和承担用工前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5、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判定是否符合工伤: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 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但最终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以人社部认定结论为准。
6、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 不属于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7、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8、员工有湖北新冠肺炎接触史,应按照国务院及本省市下发通知执行。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月1日)发布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各地、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向属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人员健康监测情况。
9、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冠肺炎, 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必要时可以垫付。
三、企业经营性合同处理
1、现有合同进行排查
企业应排查疫情前签订的业务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属于自身还是客户、供应商原因,及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还应当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及目的等具体情况,分析该合同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属于暂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还是全部不能履行。
2、针对不同情形提出不同解决方案
(1)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合同:分情况针对性地起草《公司函件》、《工作联络函》等文件并附上相关证明(如当地政府发出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等),同合同相对方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方案。
(2)变更合同内容:对企业重要客户的合同及符合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合同,在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对合同相关事宜进行变更,以期继续履行合同。
(3)解除合同: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取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若因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对之后可能发生诉讼争议的合同,需同时着手收集企业往来函件及相关证据,对疫情结束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或对潜在诉讼做必要准备。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如何缓解用工压力?
受疫情影响,劳动密集性企业尤其是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用工压力将愈发突出。虽然法律规定,企业发生有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裁减部分人员,但结合考虑到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服务行业的用工特点,我们并不建议在现阶段将裁员作为缓解用工压力的首选方案。
1、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2、面对疫情,在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可合理安排员工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在降低人员成本和稳定工作岗位之间寻求平衡。
3、对于停工停产的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各地标准不同,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至100%)。
五、客户来访或者来接受服务,企业有什么防护义务?
首先,虽然大部分地区可以复工, 但是复工的企业仍然要到达各地的防控标准,经批准后方可复工。复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其次,譬如餐饮业、酒店业等人员往来频繁的企业,防护措施则要求更严格。比如,要求集体配餐单位和单位食堂的备餐间每天必须封闭消毒30分钟以上;供餐人数30人以上的每餐实施留样制度;外卖送餐箱每天消毒不少于3次、车辆消毒不少于1次等细化要求。
最后,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客户的防护注意标准不同,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行政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客户感染病毒,致使客户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
六、企业受疫情影响难以为继,是否可以经济性裁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但经济性裁员需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其要求企业首先应当有所作为,根据国家政策指引,首先进行自救,尽全力采取“与员工协商办公方式与时间、工资支付”等方式后,仍然需要裁员的,方可依法定程序进行。同时需注意,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依据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受法律特别保护员工的劳动合同,此类员工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员工、“三期”女职工等。
七、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受疫情影响加速了企业的灭亡,能否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也就是说,企业申请破产只有在确实“资不抵债、经营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不能为规避社会责任而破产。《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可能被认定为企业不合理地处分财物的行为均赋予了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权利,例如无偿转让、低价交易、担保无担保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高管获取非正常收入等等情况,均面临被追回的风险。
能否进入破产程序,主要决定因素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满足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仍有法定义务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公司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职工作为债权人也将有权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八、善于运用各种政府补贴政策,助力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状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人社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发布关于受疫情影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通知,合理利用政府支持及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和经营成本。
这次的疫情对个人和企业来说是一场困境,出现的法律问题看似复杂,但还是围绕基本的法律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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