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永嘉信合伙人田秀梅律师、潘睿律师应陕西省司法厅的邀请,分别为陕西省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题为《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与实务指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务》的法律培训。
5月15日,我们发布了《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与实务指引》(点击题目查看详情)
1医疗纠纷概述
1医疗纠纷的特点
1、调解难度大
因为医患双方对于医疗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差异较大,双方对于纠纷解决的诉求差距较大,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不明,赔偿差异大,使得医疗纠纷的调解难度比其他类型的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调解的出发点也不同。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患者作为弱势群体来保护,一味只要求医院进行高额赔偿,不免侵犯了医院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个案来看,过高的赔偿数额、蒙受不公平对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反而成了“弱势群体”。
2、纠纷事由多样
近年来,医疗纠纷类型发生新变化。院方有过错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增多;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增多;与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增多。
3、医患矛盾突出
医疗纠纷发生后,一些患者及家属采取极端的方式,影响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职业医闹”直接介入,以通过这种极端方式达到获取医院高额赔偿的目的,直接加剧了医患矛盾的突出。
4、社会关注度较高
因为医患矛盾的突出,个别医疗纠纷案件中出现了极端“医闹”情形,使得医疗纠纷的社会关注度普遍提高,媒体对于医疗案件的报道量也逐年增加,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
2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社会因素
(1)体制原因
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还未全面铺开,国家医疗投入相对不足。而现阶段人们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高额的医疗费用就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
(2)媒体宣传
近年来新闻媒体大量报导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业的阴暗面,使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社会地位明显降低,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生;一些社会舆论也热衷于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造成一些错误的舆论导向,也是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
患方因素
(1)期望过高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健常识的普及,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对康复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许多疑难杂症、不治之症。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就认定是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知识不足
患方医疗知识欠缺,对病情认识不足,一旦发生突发医疗情况,患者就将矛头直指医方,并产生纠纷。
医方因素
(1)管理原因
医院管理体制存在疏漏,医疗管理机构缺陷,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监控不力,放松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精神文明教育,影响了医院服务质量,产生纠纷。
(2)业务原因
医学知识更新较快,需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部分医生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诊疗常规,导致患者没有接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部分医生临床基础理论知识薄弱,缺乏临床经验,对急症、疑难、危重患者处理能力不够;技术操作不熟练,基本功不扎实,很容易造成误诊误治,为医疗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3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协商处理,并制作协议书,达成一致协调解决;
2、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解决;
3、通过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调解决;
4、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4调解医疗纠纷的主要任务
5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
2医疗纠纷与人民调解
1调解原则
2调解注意事项
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扮演的角色:
人民调解是是一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的,独立于纠纷当事人的第三方组织,通过调解、劝说等方式协调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目的。
医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势:
①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②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哪些医疗纠纷适合调解,哪些医疗纠纷不适合调解
适合调解的医疗纠纷:
(1)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含)以上;
(2)医患双方自愿申请;
(3)在诉讼时效内;
(4)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不适合调解的医疗纠纷:
(1)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2)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3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常见情形
记录不全,病历书写不规范、各项检查不到位
有的药物应用了但没有医嘱,有的无抢救记录,有的无手术前讨论,自动出院病人没有签字。没有科室主任的查房意见,给病人交代病情没有记录。病例中没有体现三级查房记录,应该做的检查没有做到位等。
记录与事实不符
医生与护士的记录时间不准确,病情变化、死亡时间存在不同统一,麻醉记录与手术医生的记录不一致。
涂改或修改病历
涂改、修改病历直接导致患方对病历的不认可,导致医方败诉或者承担全责。
未尽告知义务
缺少注意义务、交代义务和避免义务。特别是对危重病人的交代不够,死亡病人仍然是二级护理,没有病危医嘱,没有病危告知书;出院的病人注意事项告知不全,履行观察义务不到位,而纠纷往往产生于观察不到位。
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或改变手术方式
医生未经同意或批准擅自扩大手术的范围或者直接改变手术方式导致患者对超出部分或改变后的结果不予承认,因此若发生纠纷,医方将很难获得胜诉。
4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
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残疾赔偿金:
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医疗费:
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误工费:
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护理费:
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吃喝拉撒有困难)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交通费:
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住宿费:
因处理该事项住宿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营养费:
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赔偿项目的依据标准是诉讼上一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2、各省公布的赔偿标准不同,依据受害人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起诉。
3、城市务工人口与农村人口的差异。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作者:潘睿 王鲁鲁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5月10日,永嘉信合伙人田秀梅律师、潘睿律师应陕西省司法厅的邀请,分别为陕西省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题为《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与实务指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务》的法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