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熊某自愿将一套面积为136.

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熊某自愿将一套面积为136.25平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温某,房屋总价款为46万元,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6万元,余款30万元在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之日付清。被告承诺所出售的房屋的权属明晰,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确保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若双方有一方违约,则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后房屋在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发现,该标的房屋于2013年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被告熊某在合理期间不能消除该房屋的抵押行为。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温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16万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熊某已先行将标的房屋抵押给了商业银行,该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先行向被告支付了16万元购房款,且浪费原告的时间与精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该合同约定是双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对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约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支持。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条款,有利于简化后续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便当事人履行并予以履约,减少双方二次纠纷的发生。
律师分析
违约金在本质上是损害赔偿额的约定,即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评估如果一方违约会给对方造成多大的损失,双方对于预估的数额都认可,即以违约金的方式(包括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等)予以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在一方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即以违约金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这样非常有利于担保合同的履行,非常高效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在我国现行法上,违约金请求权并不因为合同解除而受到影响,仍可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方式。无论何种解除方式,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综上,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能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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