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历经了“安全月”改“安全周”,再由“安全周”改“安全月“的过程。截止今年是第22个“安全生产月”,其旨在持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围绕上述主题和聚焦点,以服务企业落实活动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为目的,笔者用“以案说法”的形式撰写了本专题系列文章,一是再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二是析企业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三是排查外租外包项目的法律规制;四是企业应急管理的合规义务;五是特种作业的教育培训和审批管理;六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和报告。
2021年修订《安全生产法》之际,在第三条和第五条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厘清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安全生产月确定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2023年安全生产月聚焦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宣传活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鉴于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全方位、全天候和全员,如果企业其他负责人未有效落实其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企业根本无法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重点分析和介绍企业常规其他主要部门负责人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我国并未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进行统一规定,主要是企业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领域等实际,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如: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安全环保科、安全技术处、安全科等。2021年修订《安全生产法》之前,大多数企业认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企业其他部门基本无关,致使其他部门忽略安全管理,使得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加大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2021年《安全生产法》新增“三必管”后,企业逐步认识到,涉及到安全的工作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其他部门也应当在风险管理、事故预防的前台,如财务部门未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到位,项目部经理生产过程强制违章指挥等,均导致了生产经营中存在较大的安全生产风险,为此,需要各个部门切实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织或参与落实制度、规程和预案;如,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三是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和纠正三违行为,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据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既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有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发文总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是: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建议、咨询。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既要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也要协助其他各个部门完善和执行操作程序、作业规章,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和纠正三违行为等。如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如,《临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3月3日,山东临沂化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其安全科长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当地公安局已对其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事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了有效落实规定,北京和部分地方政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规定了具体的配备比例或数量,如《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高危行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配备比例和数量。
如企业未按上述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人将会到惩戒或责任追究,如《江西某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调查组对涉事单位上海某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因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等问题失察,分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了留党察看二年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财务部门负责人
2022年03月10日,山东省淄博应急管理发文《安全投入不到位也是隐患!我市多家企业“吃罚单!》表示:近年来,从国内诸多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看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导致防范事故的能力下降个别企业更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甚至根本不投入致使事故隐患严重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此情况,该局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总监配备、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综合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发现了多家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其执法人员采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问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该管理办法就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进行明确规定,且要求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或结合企业实际提取和、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现实中,确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引发了不少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河北张家口某集团某化工公“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和《 河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4”事故调查报告》中,查明事故原因之一均是因涉事单位安全投入不足,事故调查组对此建议对涉事单位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以及上级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财务部门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这在国务新闻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中,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介绍“三必管”进行了明确:“举例,比如我们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你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你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析企业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
作者:杨敬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我国自1980年开展安全月活动,历经了“安全月”改“安全周”,再由“安全周”改“安全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