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涉税分析问答

来源:宁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合伙型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简称,其实质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同时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
前 言
合伙型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简称,其实质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的,同时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设立要求,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因创投企业存在股权穿透的法律要求,致使个人合伙人的涉税问题凸显。故而,本期问答中,税务律师团队将主要为投资者分析合伙型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涉税问题。
一、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有哪些种类?
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缴纳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秉承“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分配再纳税,首先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其次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所得税种类上,主要是包括经营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及工资薪金所得等。
二、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等规范性文件,为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发展提供支持。
三、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流程是什么?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纳税流程为:第一,合伙企业选择核算方式(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应税收入。第二,根据不同核算方式对应其个人合伙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计算个人合伙人的应税金额。第三,由创投企业按照个人合伙人的应税金额代扣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核算方式选定后,创投企业在3年内不得对核算方式进行变更。
四、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有何差异?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者的具体差异如下表所示:

项目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计税方式

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余额计算,余额为负则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单个投资项目股权转让所得按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余额计算。

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计算;个人合伙人当年没有综合所得的,还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股息红利所得:按来源于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创投企业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亏损结转

不允许结转亏损。

规定期限内可以结转亏损。

税款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五、为何选择合理的核算方式才能有效享受税收政策?
创投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人人数、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所参与的创投企业数量(涉及从各创投企业所得的合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及经营所得的亏损情况、当年以及将来退出的项目预测数及金额、有无可供分配资金等因素合理选择核算方式,而非简单且随意选择某种核算方式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加以享受。
建议合伙制创投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预测、退出方式以及未来期间的投资计划,综合评估两种核算方式未来可能产生的税务成本,才能对核算方式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有哪些税务合规要求?
首先,备案管理要求。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创投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才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投企业,不受创投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另外,对创投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实行双备案制,即监管备案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其次,规范经营要求。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虽然财税〔2019〕8号《通知》未就规范运作的标准作出规定,但是随着监管加强,享受政策的创投企业仍仅限于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投企业(基金)。
再次,享受主体范围。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序言部分及第一条,合伙型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
最后,政策时效性规定。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8月21日,为继续支持创投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23年第24号《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已将财税〔2019〕8号《通知》有关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七、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有何纳税义务和责任?
创投企业对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追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则,创投企业负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则,创投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则,创投企业如果出现“已扣未缴”的情形,还有可能涉及偷税罪等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合伙人而言,由于创投企业也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个人合伙人后,个人合伙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纳税义务主要包括: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保持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等。如果个人合伙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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