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技术与艺术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刚刚过去的2016年,我代理了十多起诉讼案件,其中一半以上为调解结案,有主动促成的、有被动接受的、有刚好运气到了的。个中滋味,与大家分享。

前 言
刚刚过去的2016年,我代理了十多起诉讼案件,其中一半以上为调解结案,有主动促成的、有被动接受的、有刚好运气到了的。个中滋味,与大家分享。
Part1 案件类型一:离婚纠纷
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中调解率较高的案件类型。一般在起诉离婚之前,男女双方都已就离婚一事协商过一次两次三次,甚至更多,加之千丝万缕的情感联系,经常出现一方急于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等原因,所以离婚案件较容易达成调解。
我承办的本案由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我代理女方。双方对于离婚意愿、小孩由谁抚养的问题均没有争议,仅剩下每月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争执不下。不过,双方共同财产并不多,三七分、四六分甚至五五分,我的委托人可获得的财产金额差距均不是很大。
我作为代理人,与委托人对她离婚的目的、人生的规划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此时,女律师对女当事人,尤其是正在受离婚苦恼的女当事人其实是很有优势的。在进行了一番诸如女人最宝贵的是时间、离婚是为了尽快获得自由而不是为了几万元的财产争夺、此时退一步海阔天空、毕竟对方也是孩子的父亲……一番劝说之后,当事人同意在财产上不与男方做过多纠缠。
接下来只剩下抚养费金额的确定了,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抚养费的金额根据支付人的收入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有了相对明确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到了法院之后,经过法官的具体解释,很快就抚养费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至此,调解顺利完成。
Part2 案件类型二: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类纠纷涉及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计算相对繁琐,且欠款一方的还款能力一般都不太理想。(此处强行植入广告:作者专业方向为婚姻家庭类案件及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在本案中,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金额小,原告为小额投资的个人,被告为小额贷款公司,但被告的经营其实颇有规模,当时也没有停止经营、资产转移等负面新闻。
接下此案后,案件的一开始是困难的,连送达都成了问题,法官表示被告联系人不接电话、难以通知等等。几经周折终于定下了开庭时间,却在开庭前一天收到了被告主动表示愿意调解的电话……前一秒还觉得幸福来得太突然的我,在被告说出调解意见之后开始为难,被告的调解意见不能说完全没有诚意,但确实还未达到原告(我的客户)期望值,果不其然。第一次联系客户后,收到的回复是:“怎么可能接受!”
经再次与被告协调,发现被告经办人不是最终决策人。我能感觉到被告经办人希望尽快结案,图的是积极了事。明白这一点后,我抓住机会谈出了一个令被告经办人基本满意的调解方案,然后我们再分头说服自己的“决策者”—案件的当事人。
在我说服客户的过程中,客户始终难以接受最后约万元的底线差距,毕竟客户经济不算宽裕,其中还夹杂了情感因素。也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执念,我十分理解,但是眼见前期的调解成果将功亏一篑,内心不禁开始着急…客户很有可能又要拖上一两年才能拿回案款。那么怎么既维护客户的利益又能够促使客户同意调解方案呢?我考虑到客户其他费用的承担,提出诉讼费能够退回一半,经协调后又对于客户的律师费进行一定的减免。
当我把这几点向客户提出之后,客户虽然还是有些为难,但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
Part3 案例类型三:企业活动服务合同—合同纠纷
前不久调解结案的一个案件,前期达成调解方案的过程有多艰辛就先略过。只说说最后的过程。
这个案件调解的特殊是在做调解笔录时,因为调解方案的执行细节达不成一致,差点调解失败,从而形成一个“双输”的局面。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到达法官办公室开始制作调解笔录。
因为诉前原告冻结了被告(我的客户)的账户,而冻结的账户上正是放着要支付给原告的案件款项。被告提出原告应先申请法院解冻再进行支付,原告则坚持被告先把款项支付了再去解冻。如此循环往复,各方互不相让。
僵持了20分钟之后,原告同意向法院申请解冻账户,但被告当天必须先付款,至于其他方面,原告不管…
此时原告已经作出适当的让步,但作为被告的律师及常年法律顾问,我很清楚客户的底线就是不可能再从其他地方挪资金过来先付款再等法院解冻账户…调解继续进行,主办法官也不停的给我施加压力,认为被告不存在损失应当同意。此时,不打电话联系客户则调解无法进行、打电话请示客户我也知道答复肯定是不同意,左右为难之际…只好爆发小宇宙:
第一步联系执行法官确定最快和最慢的解冻时间;
第二步告诉对方和法官,被告不可能同意另用一笔资金先行支付的方案;
第三步给予对方承诺(此前已获得客户许可)账户解冻后24小时内一定付款。
这其中尤以第二步最难走却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所幸,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各种情绪收放及细节谈判,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是账户解冻后12小时内付款。
调解是各方当事人、代理律师、主审法官均偏爱的结案方式,但“调”与“解”在很多案件中正是难度较高的两点。总之,调解不易,且谈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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