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方不喜欢设计方案丢单,公司向员工索赔1915万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去年四川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主创设计师张可(化名),未经过公司同意擅自将半成品设计发给了甲方,甲方不满意设计效果,拒绝与公司签约,合作被迫终止,公司对张可罚款3000元。

去年四川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主创设计师张可(化名),未经过公司同意擅自将半成品设计发给了甲方,甲方不满意设计效果,拒绝与公司签约,合作被迫终止,公司对张可罚款3000元。

罚了3000块后事情还没完,2月28号,公司又让律师事务所给张可发了一张索赔律师函,索赔1915万。

律师函称,2021年4月7日,袁先生入职四川环亚设计公司担任方案一部主创设计师。2021年度,袁先生多次违反环亚公司项目管理流程,在与合作方(甲方)的单线联系中,未经环亚公司、中心及部门任何领导同意,擅自将正在设计的半成品成果发与合作方(商谈中),造成原定汇报计划终止,合作方非常不满意半成品的设计效果,对环亚公司失望至极,直接导致“某项目”和“某某项目”的合作方拒绝与环亚公司签约,合作商谈被迫终止,袁先生的行为导致两项合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15万元,且严重影响了环亚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3月5日,有记者向发出律师函上署名的姚律师求证,她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目前是发了律师函,下一步怎么做(是否起诉),公司还在商量决策,其他情况不便透露。”
从法律层面讲,现有规定和实践,不会支持单位向员工主张全部赔偿。
这是一起与“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相关的事件。员工要不要赔,具体赔多少,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公司得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真实存在(不是说合同标的是多少,经济损失就是多少);
2.《劳动合同》得有明确约定有相应条款;
3.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明确规定有关内容且经劳动者知悉、学习。比如如果规章明确约定交稿流程,并获得员工的签字认可;
4.公司得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目前情况而言,公司很难举证证明员工故意想把单子搞黄。
就本案而言,公司很难证明由于员工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张可的行为,与公司丢单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并不明确,谁也不敢说,把“成品”交给甲方,甲方会不会仍然“失望至极”。
而且,丢单这种经营损失,是公司在市场行为中不可避免的风险。劳动者履行职务,获取的利益归于单位,同时也可能存在相应的风险和损失,这是单位在选择员工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经营和人事风险。
最后,即使公司能证明是由于员工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法院也一般不会判决员工承担全部损失。而是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因果联系、本人工资收入情况等情形,判定员工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额。
【相关案例】
2021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
案情简介
邱某系某建筑设计公司财务主管,月工资6000元。某建筑设计公司未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平时对外付款流程为出纳出示付款申请单,交由邱某审核确认后,再由出纳与邱某共同操作U盾协作完成付款。
2019年6月13日,公司出纳的QQ账号接到与公司经理姓名一致的QQ账号发来的付款信息,出纳向邱某出具付款申请单,告知邱某公司经理指示付款,两人均未通过其他途径向公司经理核实确认,随后两人操作U盾对外付款42万元。付款后邱某得知公司经理未发送上述付款信息,向出纳发送付款信息QQ账号系伪造。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损失未能追回。2020年4月,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某建筑设计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2021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http://rsj.beijing.gov.cn/bm/ztzl/dxal/202111/t20211105_2529673.html
仲裁请求:要求邱某赔偿因其重大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邱某赔偿某建筑设计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评析:
……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薪酬待遇、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付款过程中,邱某作为财务主管应具备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并负有岗位所需的审慎义务,其仅凭出纳的口头告知公司经理要求付款即审核汇款行为,不符合会计工作的审慎性要求,存在重大过失,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无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受诈骗产生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邱某非涉案付款行为的发起人,以及邱某的收入情况,故酌情裁决邱某赔偿某建筑设计公司损失2万元。
2021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http://rsj.beijing.gov.cn/bm/ztzl/dxal/202111/t20211105_2529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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