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之前写了一篇有关创业公司股权结构的小短文,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其实律师的法律实践远比这篇文章介绍的更为晦涩,牵涉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撰写短文的目的是想通过浅显易懂的表达让创业公司能够尽快的认识到我

之前写了一篇有关创业公司股权结构的小短文,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其实律师的法律实践远比这篇文章介绍的更为晦涩,牵涉的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撰写短文的目的是想通过浅显易懂的表达让创业公司能够尽快的认识到我国《公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而帮助大家有效避坑。因此,今天我们将继续和大家探讨下另一个创业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股权激励”,也有的人称之为“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适用的范围
实践中,并非所有创业公司都适合预先对员工创设股权激励制度,原因在于不同企业间的股权激励适用价值各有不同。一家企业在初创阶段就早早的预留股权激励的份额,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是非常没有必要的。一方面,其预留的股份所对应的权益几乎肉眼可见,对员工而言也丝毫没有任何吸引力。另一方面,预留的股份也会大大稀释合伙人间的权益,这反而也会制约合伙人对公司投入的热情。因此,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我们往往并不建议直接为股权激励预留一定的股份空间,待企业引入资本赋能后再行调整股权分配比例也完全来得及。
二、股权激励的公司股权架构搭建
(一)自然人或有限公司持股
实践中不乏存在大量自然人或几个自然人成立有限公司后持股的案例存在,该模式的优势在于较为简便,无需搭建复杂的股权架构就能够快速实现股权激励的后果,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该模式下的公司管理势必相对于激励之前是松散的,且股权增值的税收成本也往往较大,可能会面临双重税收的问题。
(二)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用于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形式,其无论是从公司管理还是税收筹划角度都具备相应优势。具体而言,倘若公司被收购进而对股权产生一定的增值收益,则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很多地区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还对有限合伙企业保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无疑都对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而言都是利好的。在公司管理层面,有限合伙企业将避免员工持股后对本体公司股权造成的稀释,员工不会参与并影响公司的实际决策和管理,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当然不会被削弱。最后,持股员工如果出现退出事宜,其只需要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予以解决处理,不会对本体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任何不利影响。
三、股权激励的形式
(一)实股激励
上文提到的三种股权激励的股权架构搭建实际上就是实股激励的外在表现形式,无论是自然人、有限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搭建,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员工获得公司的股份。因此,员工在获得股份前,就必须要在工商部门就对应公司进行股权登记,以此享有《公司法》项下的所有权利,并且承担相应义务,实股激励是最为实在且常见的一种股权激励形式。
(二)暗股激励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部分公司也会授予员工暗股的形式来进行激励。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暗股与隐名持股的概念有所不同。隐名持股人还是公司的股东,这是由于各种情形最终没有登记到工商及股东名册中,但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是丝毫不受影响的。此处的暗股指的是对员工进行虚拟股份的激励,即员工不会被登记记载进工商及股东名册中,其按照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一般在公司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因此,严格来说,其并非公司的股东,只是享有股东的部分权益而已。对于公司而言,采用暗股激励的形式在公司发展的早期确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其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更为清晰,为投资人的后续投资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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