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街小巷飞驰的骑手,开着货车的配送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平台+配送员”的新型就业模式迅速崛起。
然而,部分平台变着花样与配送员们签订各类劳务、承揽、合作合同,当纠纷发生时,如何确认自己为谁“打工”呢?
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配送员与平台代理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说
2022年9月,小张入职某平台武平站点,从事配送货物工作,并在“灵企通”上注册报名,报名登记所属企业为该平台配送合作企业厦门某源公司,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0月,小张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
入职后,小张驾驶厦门某源公司名下货车,根据某平台分配的任务及厦门某源公司安排的线路,进行货物派送,派送情况实时拍照打卡,请假需提前向厦门某源公司报备,酬劳由第三方公司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结算情况代为支付。同年11月,小张在派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23年9月,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其与厦门某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厦门某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第三方配送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约定第三方配送公司系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向配送员分配配送服务工作,配送员服务期间应遵守厦门某源公司有关服务要求及安排。第三方配送公司在厦门某源公司正常向其结算情况下,根据厦门某源公司的标准向配送员支付服务费。
结合小张入职前在“灵企通”注册报名登记所属企业为厦门某源公司,厦门某源公司虽然未与小张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并由第三方配送公司代为支付酬劳等内容,法院依法认定小张与厦门某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且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判决确认厦门某源公司与小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配送员、骑手等这类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的特点,在拓宽就业、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新就业形态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挑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对于类似于外卖骑手这种产生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来加以甄别和认定。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可以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个方面判断劳动者和派遣公司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双方的从属依附关系越强,越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劳务时,应注重提高维权意识:一是在入职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平台及合作企业的用工模式和职业保障,避免对用工模式产生误解。二是在通过手机软件注册入职时,应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内容和注册时的提示,并完整保存相关材料。三是工作时应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报酬支付等日常管理制度及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相应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配送员未签劳动合同,究竟在为谁“打工”?
作者:王立音 林光兰来源:武平法院

在大街小巷飞驰的骑手,开着货车的配送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平台+配送员”的新型就业模式迅速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