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管辖范围及其在中国体育领域的适用 (上篇)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内容摘要:伴随着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的发展,体育纠纷也日益增加,鉴于体育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国际各体育领域通常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专门解决各种体育纠纷,其中最著名、最权威的即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简称

内容摘要:伴随着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的发展,体育纠纷也日益增加,鉴于体育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国际各体育领域通常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专门解决各种体育纠纷,其中最著名、最权威的即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简称CAS)。
伴随着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的发展,体育纠纷也日益增加,鉴于体育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国际各体育领域通常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专门解决各种体育纠纷,其中最著名、最权威的即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简称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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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的简介
CAS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建立,并在1994年从国际奥委会的直属领导下独立出来,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的基本运作遵循《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根据其规定,整个体育仲裁院的机构由两个实体组成:一是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二是体育仲裁院自身。CAS设有仲裁员名单,仲裁员包括体育专业人士及法律专家人士,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合理兼顾了法律专业性与行业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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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的管辖范围
CAS内部主要分为两个仲裁领域,一是普通仲裁处,主要解决体育领域中首次仲裁的案件,如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纠纷、体育合同中的纠纷等,类似于我国的商事仲裁,CAS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即需要“约定管辖”。二是上诉仲裁处,即当事人不服某一体育组织(协会)就某一事项的裁决,可以向其提起上诉,该类上诉案件除了“约定管辖”外,还可基于上诉人所在体育组织(协会)的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例如,国际足联章程第67条规定,对国际足联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须在21天内上诉至CAS。如果一名足球运动员对国际足联裁决的案件不服,该球员有权基于上述规定向CAS提起上诉。
此外,有关兴奋剂的争议是CAS(上诉仲裁处)处理的最典型案件之一,最近比较热门的我国游泳名将孙杨的“兴奋剂”事件,最初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法庭作出了“无过错”的裁决,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对该裁决不服,随即上诉至CAS要求继续审理。WADA上诉的依据便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3条中的相关规定:“对国际赛事的比赛中所发生案例的裁定或涉及国际级运动员案例的裁定,可以按照体育仲裁法庭(CAS)的适用规定向该法庭单独提出上诉。”
随着体育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联合会在其章程中加入了接受CAS管辖的相关条款。
2001年,国际田联接受了CAS的管辖,2002年,国际足联接受了CAS的管辖,国际田联与国际足联均是国际上规模及影响力较大的联合会,因此它们接受CAS的管辖推动了CAS的快速发展。
以上是关于CAS及其管辖范围的介绍,本文下篇将会进一步介绍CAS在中国体育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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