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即将开征?我国房地产税开征的现状分析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于2022年1月7日发布,指出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于2022年1月7日发布,指出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随着在技术层面逐步实现房地产税的落地开征,我国房地产税全面开征的进度有望推进。
有学者曾就房地产税收改革提出质疑,其认为我国要进行房地产开发首先要交土地出让金,如果再征收房地产税会有重复征税之嫌,因此并不支持对于住宅开征房地产税。
但笔者认为,同时交土地出让金与征收房地产税其实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通过支付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从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获取土地使用权,属于实践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此时政府的身份是土地的所有者。
而政府征收房地产税是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此时的政府是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存在的,征收房地产税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还起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因此,由于交付土地出让金和征收房地产税这两者的属性及政府在其中所持有的身份不同,从理论的角度上房地产税开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观察我国长期以来的房地产市场,在供求关系的条件下,房地产开放商已经习惯于将来自房地产的各种税收中相当多的税负转嫁给购房者,在房价本身已经被抬到很高的情况下,再征收房地产税可能会对住房持有者造成负担,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
所以,房地产税收改革最初是为了使炒房人的利益有所下降,逐渐驱逐房地产行业的金融属性,回归最原始的居住功能,但由于房地产开放商的税负转嫁,可能会给购房者加大负担。
因此,在未来房地产税征正式落地前,需要我们先切实解决上述房地产税征收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一定的规制和完善。
例如,为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政府可颁布税收减免的政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形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有利于当地发展的房地产税征收。
此前,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以上海和重庆为例,在全国进行试点。
上海市税务局所颁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其中就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同时,《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此外,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于2019年5月就提出了“简并税种”的建议,在征收房地产税中可以对所要征收的税种进行简化,将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合并为一个税种,解决征管部门在征收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难题,大幅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实践中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综上所述,房地产税收改革最初是为了使炒房人的利益有所下降,逐渐驱逐房地产行业的金融属性,回归最原始的居住功能;并且从理论层面上讲,由于交付土地出让金和征收房地产税这两者的属性及政府在其中所持有的身份不同,其实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房地产开放商将税负转嫁给购房者,对购房者造成负担的情形。
因此,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一定的规制和完善,对此可以推进立法、颁布相关税收减免的政策以及简并税种等措施。希望在未来的房地产税落地能够做到公平税负,切实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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