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2018年7月,笔者接待一起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客户咨询。经了解,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由A公司全体股东(下称“转让方”)与B上市公司(下称“B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转让方将所持的A公司与另一香港公司(下称“C公司”)的控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签署后,B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但在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条件成就时,B公司逾期未付当期款项。协议签署后,B公司已安排数家中介机构进入A公司开展尽职调查,A公司给予全面配合;A公司与B公司在业务层面亦已开始深度合作。
笔者注意到,本案股权转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使其成为较为复杂的一件争议:(1)收购方B公司为上市公司,依通常经验,上市公司并购团队应拥有较丰富的项目经验且重视风险控制,故需特别关注B公司在协议中设置的对转让方的制约条款;(2)转让方当事人为多主体情形且包含外籍自然人,故需关注法律适用与仲裁中的相关程序问题;(3)目标公司为A、C公司两家,其中A公司是大陆公司,C公司是香港公司,涉及C公司的部分应考虑涉外法律适用问题;(4)据当事人介绍,目标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较为复杂,需精准把握其商业模式并将其转化为法律模式,且须避免对并购交易框架的碎片化理解、避免过度关注细节条款而忽略整体判断;(5)股权转让协议已开始实际履行,多家中介机构已进场尽职调查,需考虑A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能存在不利证据等;(6)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对各方违约情形的惩罚性违约金(高达数亿元),A公司对追究收购方B公司违约金表现出高度关注和乐观预期;(7)收购方B公司虽为上市公司,但自2018年下半年受中美贸易战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集中爆发,B公司偿债能力存不确定性。
二代理工作第一阶段:尽职调查+谈判
经与A公司负责人初步沟通,当事人向笔者询问律师费报价。笔者向当事人了解对仲裁请求金额的想法,获知当事人有意以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为基数,再结合律师的专业意见作一定增减。
笔者提出,依实事求是的原则,律师若未经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未经仔细查阅、分析原始资料和了解事实,仅根据当事人的介绍,尚不能对案情作出整体判断。律师发出报价需要基于一定前提,如需要知道客户的委托范围、客户对案件处理方向的考虑、可评估案件所需的工作量等。
尽管无法立即判断案件的整体情况,但根据A公司介绍,可以知道当事人已有确定的具体需求。譬如,A公司与转让方已迫切需要聘请律师介入,以便及时获得专业人士的咨询建议,帮助梳理问题,形成思路,讨论策略,以把握主动。
由此笔者与客户商议,将原来计划的整体一并委托调整为分段委托。就当事人认为需要律师立即开展的工作,本所律师作出相应报价,如能确定委托关系,本所律师即可进场开展工作;未来随着工作深入与当事人的需求明朗化,再协商是否需扩大对本所的委托范围。
A公司负责人采纳了笔者建议,决定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承办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证据收集(以进场尽职调查方式)、事实情况分析、提供谈判方案咨询与参与谈判等工作。
本所律师的调查工作沿着股权转让意向的产生、转让方与收购方的磋商与沟通过程、各方洽谈签署与实际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所需的内外部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等为线索展开。与此同时,结合收购方作为上市公司、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特点,本所律师全面跟踪与收集B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资料,并及时进行分析。
在尽职调查期间,为进行谈判准备,本所律师与客户举行了密集的会议与访谈,以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需求与目的,与客户讨论碰撞,形成谈判思路与工作方案。遗憾的是,由于转让方与收购方对谈判会面的安排出现阻滞,未能按计划建立本所律师参与谈判的对话环境。故在第一阶段,本所律师虽与客户已达成以谈判方式促进解决争议的共识,但未能加入到与B公司的直接谈判对话。
本所在第一阶段形成的主要成果包括:其一,基于证据收集与分析,形成项目事实要点总结报告,固定了转让方与收购方的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其二,拟订完整的谈判与工作计划,包括谈判前的工作准备、目标与步骤、计划时间表、关注的重点问题与责任单位等。即便未能如愿开展谈判工作,但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为本案争议的最终解决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三代理工作第二阶段:调解
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无果,客户判断其与收购方之间难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经其董事会批准,客户决定公开选聘律师,通过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客户基于本所律师在第一阶段的工作表现,经多轮沟通,决定续聘本所承办仲裁案件。
经与当事人沟通,本所律师了解到目标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出现困难,在此情势下,快速解决争议是当事人的第一需求。因此,本所律师向客户介绍并推荐尝试采用调解方式。比较仲裁与调解的利弊,本所律师提出:
第一,本案争议较为复杂且存在涉外因素,一旦启动仲裁程序,则漫长的程序时间几乎不可避免,不可能实现客户期望的快速解决争议目标。
第二,本所律师根据对B公司公开信息的持续追踪及分析,认为B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趋于恶化,B公司早前公告的若干重大收购项目,项目进展发生不同程度的变故。B公司正在承受相当大的资金压力,一旦资金链断裂,对B公司而言将是不可承受之重。如果采用仲裁方式,即便假设转让方的仲裁请求最终得到支持,由于时间拉长,变数增大,转让方的诉求能否真正实现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如选择调解方式,毫无疑问对转让方与收购方都有正面意义。对B公司而言,作为上市公司其负有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为管理公司市值与维护公司形象考虑,B公司需要向市场报告正面消息。B公司如与转让方达成和解,至少可以避免在困难的情况下雪上加霜。
事实上,本案启动调解程序还存在一个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以调解方式处理争议,而双方之间的紧张状态表明,显然很难共同签署新的书面调解协议。故笔者事先向客户说明,尽管建议考虑采用调解方式,但调解程序是否能顺利启动,取决于收购方是否同意加入调解程序。对转让方而言,尝试不一定成功,但不尝试则一定没有机会实现快速解决争议的目的。值得欣慰的是客户决定同意尝试,本所律师遂启动调解申请的准备。
在推荐调解机构的问题上,考虑到“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的专业性,以及该机构拥有熟悉并购、上市公司运作与监管制度的调解专家,笔者建议客户选择向该调解中心提起仲裁申请,诚如所愿,B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同意加入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正式启动时,考虑到转让方与收购方过往沟通的效果不够理想,为避免直接对话可能导致调解迅速陷入僵局,本所律师向调解庭要求采取 “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由调解庭分别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单独沟通,暂不安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接对话以避免直接冲突。而对调解庭组织召开的调查会议,本所律师力促客户的主要决策人共同出席会议,使客户直接感知调解庭的工作方式,亦使调解庭对当事人有直接的认识,建立相互信任。
本案的调解过程如同一部悬疑小说一波三折(本文关于案件事实、法律分析与各方观点等具体问题略去不赘),其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本案调解庭的调解专家运用了高超的专业能力和沟通技巧,有耐心有方法组织多轮沟通协调,调解秘书亦对程序进行了精细的管理,令各方当事人对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信赖。应当说,是各方参与者共同作出最大努力,以有创造力的方式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才最终得以完成《和解协议》的签署。
四代理工作第三阶段:仲裁(和解裁决)
本案调解程序经各方签署《和解协议》及其他一揽子协议后顺利完成。
还需处理的问题是,由于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虽对各方有约束力,但因《和解协议》并非生效仲裁文书,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为取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文书,经与各方当事人讨论,各方同意以自行签署的《和解协议》为基础,提起申请进入仲裁程序,经仲裁审理再取得仲裁裁决书,以此方式为本次争议解决划上句号。
在仲裁程序中,基于转让方与收购方之间已达成和解,故仲裁中选择采用和解裁决程序规则。本案各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和解、调解及谈判促进”),适用以下和解裁决程序规则:
(一)当事人可以对其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可以向仲裁院调解中心或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院谈判促进中心申请谈判促进。
(二)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或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当事人尚未申请仲裁或仲裁庭尚未组成的,如当事人请求依照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院院长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2019年8月,仲裁庭签发和解裁决书。本案争议经过谈判、调解、仲裁三个阶段,终于圆满结束。
五总结:关于本案办案的策略与方法
(一)谈判、调解、仲裁——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办案中,本所律师有意识地运用了谈判、调解与仲裁三种争议解决手段,与之相关的专业概念即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直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1988年8月,美国颁布《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在其中第三条规定,ADR指包括由法官主持的审判以外的任何程序,该程序引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诸如早期评估、调解、迷你审理、仲裁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在部分欧洲国家的争议解决实践中,谈判亦作为多元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
谈判、调解与仲裁三者,在沟通对象与决定权归属方面存在以下区别:谈判方式下,沟通在争议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争议解决的结果由当事人决定;调解方式下,争议向第三方调解机构提起,沟通经调解员的介入、组织与协调下进行,争议解决的结果受到第三方影响,但仍由当事人决定;仲裁方式下,争议由当事人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争议解决结果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失去对结果的决定权。
(二)本案的办案策略
回顾本次办案的策略,主要涉及两类场景:
其一是发生在本所与客户之间,策略重点在于管理客户预期。本案中,客户是未经法律训练的当事人,基于其朴素的感性认识形成内心判断。但从专业角度,客户对违约金的高预期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本所律师坦诚与客户沟通,列举不利事实和证据,提出法律依据与既往判例,提请客户考虑现实情况及控制风险,帮助客户回到理性轨道;否则,如果本所律师盲从客户想法,最终必然出现客户付出高昂代价却不能实现目的的结果。
其二是体现在本所律师办案的业务层面,策略重点在于建立高效沟通机制。本案中,一方面转让方存在多主体,并存多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多位职场精英体现出各有特点的强势作风,因此,本所律师必须在与客户沟通中展示高度的专业性、积极的沟通能力以及理服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转让方与B公司的沟通基础极其脆弱,彼此间严重缺乏信任,本所律师必须深入剖析,陈述利害关系,才能拉动客户与B公司建立对话。可以说,本次办案对本所律师沟通能力的要求与挑战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本案采用的工作方法
总结本案的工作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整体而言,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孤立于经济、政治等独立存在,因此本次办案中,本所律师注重把握全局,系统分析,审时度势;在出具的解决方案中,既关注全局性与整体性,也关注其可操作性。
好的法律服务应当做到因案制宜,在工作中律师了解对方当事人与了解自己的委托人同等重要。因此在本案中,本所律师工作的两个重点,是管理转让方的预期与持续跟踪分析B公司的公开信息。
本案中,本所律师借鉴了项目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有意识加强流程与进程管理,协调本所不同地域的律师团队,精诚合作,实现了本案工作的优质高效。
在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沟通能力是律师极为重要的专业基本功。本案中,本所律师团队既表现出很强的沟通能力,也坚持不断地加强自我锤炼。高超的沟通技巧与强大的说服力绝非一日之功,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坚持长期不懈的努力,才有可能驾驭自如。
六结语
本案是运用多元手段解决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办案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各方当事人不时出现的焦灼情绪与决策意见的反复,由此对担任调解员所需要的敏锐洞察力与共情能力增进了理解。
笔者时常记起一位英国调解专家的精妙分享——“谈判诚然追求共赢(win-win),但不可天真地以为共赢等于皆大欢喜(happy-happy)”。是的,倘能实现“皆大欢喜”诚然最好(现实往往并非如此),但须要牢记,切实解决问题才是硬道理,调解成功的标志是各方签下和解协议。笔者以为,以务实和理性态度追求切实地解决问题,值得奉为圭臬。
文中引用:
[1]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多元争议解决手段在一起涉外股权转让争议纠纷中的综合运用——以策略、方法与程序为视角
作者:隋淑静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一背景介绍 2018年7月,笔者接待一起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客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