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建设单位需要按要求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将建设工程投产、投入使用或交付最终客户,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效果。

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建设单位需要按要求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将建设工程投产、投入使用或交付最终客户,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效果。延长工期,在部分情形下对施工单位而言也将产生巨大风险,施工单位也需要按期推进工程建设,以控制工程成本,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收回工程款。本文将为大家简要介绍有关“工期”的那点事。
一、与工期有关的概念
工期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建设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工期的计算涉及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关系到是否构成工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也是争议的焦点,因此如何确定这两个日期就格外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开工日期确定做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就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如当事人对工程竣工日期有争议该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期确定的原则
因为工期的确定事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时也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的约定就应当更加科学、合理。
为了避免不合理的压缩工期,201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将会被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的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合理工期的遵守
承包人应当遵守工期的合理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后果:
1.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一般会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及赔偿责任。实务中,承包人应注意控制该违约金的上限,以控制风险。
2.发包人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认为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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