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合规要点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无偿划转及有偿转让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的国有产权处置方式,即国有产权置换。国有产权置换更强调双方就产权进行的“交换”,而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金(即补价)。

在无偿划转及有偿转让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的国有产权处置方式,即国有产权置换。国有产权置换更强调双方就产权进行的“交换”,而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金(即补价)。
一、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
2011年9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正式印发实施,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国有产权置换的相关概念
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前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中央企业虽未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二)121号文的适用范围
需注意的是,除在中央企业系统内部的产权置换之外,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也适用121号文。置换双方限于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国有单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国有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置换并涉及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第十一章的规定办理。
可以看出,121号文本着从严的原则,对国有产权置换的参与主体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以防止国有企业滥用产权置换方式处置国有产权。
(三)产权置换原则
国有产权置换一般发生于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之时,产权置换的基本原则包括: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3)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4)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产权置换的一般程序
1.可行性研究
国有单位负责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2.内部决议
国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一般是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3.资产评估
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
在地方一级,资产评估并非绝对要求,比如江苏省就规定置换双方都为国有全资企业的,置换价格可依据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在申请产权置换时须同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签订置换协议
置换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置换协议。置换协议应当明确置换价格及补价方式、置换标的交割、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
5.产权置换的批准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进行产权置换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对国有产权置换进行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应当审查以下文件资料:
(1)关于置换的请示及相关决策文件;
(2)置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置换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
(4)资产评估备案表;
(5)批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6.股东(大)会决议
国有单位为公司制企业,且置换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中央企业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置换
地方国有企业的产权置换需按照地方国资委的具体规定及意见实施,地方性规定一般会结合当地特点,但总体原则和要求与121号文无异。以下是一些地方省市下发的有关国有产权置换的规范文件,供读者了解参考:
1.江苏省:《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规定的通知》(苏国资[2013]65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资产、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上海市:《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2]343号)。
3.四川省:《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4.重庆市:《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
5.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8号)。
6.四川泸州:《关于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国资产权〔2015〕21号)。
指导律师:齐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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