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实务探讨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虽然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往往会遇到许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来完善公司的治理。

前言
虽然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往往会遇到许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来完善公司的治理。笔者根据自己实施的多起股权激励的实务经验与大家一起来共同探讨如何为企业设计出符合自身需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关键词】员工 股权 激励
01、股权激励的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股权形式给予公司董、监、高以及核心员工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使其能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长期激励方法。
02、股权激励的作用
(一)吸引人才、留用人才
任何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人才,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一定程度上也是人才的竞争。如何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光靠工资资金等短期行为已无法完全达到这一目的,而股权激励是一个长期行为,他给予员工的是企业成长带来的长期收益,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受。
(二)形成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
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公司、公司原股东与员工之间就会从原先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转化为合伙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
(三)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传统的工资、奖金,他对员工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上,这时员工往往比较的短视,他对公司的五年规划并不太关心。但股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司将来的收益,所以股权激励将会帮助企业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利于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共同富裕
企业让员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参与持股,是企业红利反哺员工的一个方式,属于一种先进的共同富裕手段,企业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让员工获得的更多,这对于个人的富裕和企业的发展都是“双赢”。
03、股权激励的对象
一般未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员工,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04、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一般股票激励的股票来源为:(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股东自愿赠与;(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笔者建议公司采取第一种方式,无论是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平台还是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采取第一种来源方式可以避免因股权转让导致的税收问题,同时对于公司来讲也相当于进行了一轮“融资”。
05、股权激励的价格
股权激励的价格应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关键一环,他既要能达到激励的目和,即价格不能过高,但也不能过低,否则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IPO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由于企业常常会忽视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在历史上进行股权变动时,往往会出现符合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但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的情况,而一旦因适用股份支付而进行会计调整,将会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甚至影响上市条件。
笔者建议,对于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而且建议公司越早实施越好。因为越靠近申报期,其价格应越接近于“市场公允价格”,否则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
06、股权激励的持股比例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15%,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比例。
07、股权激励税收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08、持股载体及优缺点分析
1、员工直接持股
从财税角度来说,自然人持股的税负固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免征增值税。但直接持股的缺点也是十分的明显,如:不利于控制权集中,会导致公司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后期的管理。股权退出与调整不灵活,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回购。不论是股东主动还是被动退股,都会面临一些法定条件的限制、内部配合的障碍,给股权调整增加了成本。
2、设立公司间接持股
由参与股权激励的股东设立公司,通过公司来间接持有激励的股份。优点是股权持有阶段的分红所得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分红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持股的缺点:股东最终退出时税负太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较之合伙企业,公司制度少了设计的灵活;司的决策机制比较繁琐,特别是一些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若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比较平均的话,不容易在短时间内作出有效的决策。
3、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股东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公司,相比于前面的员工直接持股和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他的优点有:(1)可以保证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权;(2)可以提升决策的效率;(3)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避免转让或减持时双重税赋。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有限合伙持股方式 在税收洼地进行税收返还能够进一步降低税负成本。
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缺点为:(1)个人合伙人因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分红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合伙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转让股权所得税较自然人高,合伙企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缴纳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有直接按照20%征税的规定)(4)如果转让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注:无论该股份公司是否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需按照36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5)有合伙企业内的合伙人想单独实现套现转让相对麻烦,与自然人持股相比要复杂的多。
09、几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
2、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3、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是企业让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10、对于拟上市公司应注意之问题
1、允许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且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根据《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2、允许企业带期权激励计划上市
根据《指引》的规定,关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原则上符合下列要求:
(1)有关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3)试点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 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
(4)试点企业在审核期间,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
(5)试点企业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6)激励对象在试点企业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7)试点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揭示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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