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保证债权人可能遇到如下情况: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未破产;主债务人未破产、(部分)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等情形。债权人在上述情形下所获清偿,以及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的行权方式,又因破产主体适用的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的清偿率、重整计划方案、和解协议的不同而不同。本文结合实案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关于保证方式
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亦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规定,即使原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主债务人已被受理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方式已实质转换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在此情形下将失去抗辩理由。
二、关于利息计算
关于债务人破产后保证债权是否止息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债务人受理破产后是否对保证人计息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亦存在截然不同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19号】中,法院认为如果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保证人合法权益,故支持主债务人破产后对保证人停止计息。但在深圳品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担保就是为了保障在债务人破产等不能完全清偿约定债务情况下,债权人仍可通过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来如期实现约定债权,保证人应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要求因主债务人破产对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缺乏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主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对保证债权止息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至此,破产止息的效力明确及于保证人。
需要提醒的是,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下,主债权并不止息。即使债权人就保证人受理破产日前的全部债权在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保证债权止息日(保证人受理破产日)至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向主债务人主张。
三、关于向保证人/债务人追偿的可能性
关于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受偿后向保证人的追偿,主要见于《企业破产法》九十二条第三款1、第一百零一条2、第一百二十四条3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看似可以就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如果重整计划对清偿率,或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了明确,且债权人选择按照重整计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偿,其保证债权的实现可能受到影响。现以江西正邦系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进行分析。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为上市公司,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为其股东,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养殖)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且为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板块。2022年12月正邦集团与江西永联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正邦养殖与广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3年7月正邦科技破产重整。三个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方案均对清偿率、对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追偿作了限制,具体如下:
经法院裁定通过的正邦科技、正邦养殖公司重整计划明确的清偿方案基本一致,其中正邦科技的重整方案明确“鉴于正邦科技的主要资产和业务均由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持有和开展,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降低正邦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负担,实现正邦科技重整后的持续经营,如相关债权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为正邦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不得就该笔债权再行向正邦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主张偿还。”
同时该方案对“债权人对保证人等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作了如下明确:根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票抵债价格区间咨询报告,重整计划确定的股票抵债价格符合正邦科技在重整后的客观估值。因此,依据本重整计划,各类债权将获得100%清偿。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不得要求担保人、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
经法院裁定通过的正邦集团重整方案,清偿方式主要为现金清偿+股票清偿+信托收益权清偿,并明确普通债权在本重整方案下的清偿率为100%。同时,该方案也同样专设“关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等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一节,明确: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本重整计划,各类债权将获得100%清偿。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不得要求保\证人、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若相关债权的主债务人为正邦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正邦集团和江西永联为保证人或共同债务人的;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受偿后,不得就该笔债权再行向正邦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主张偿还。
上述三个重整方案均明确在各自的重整方案中(保证)债权的清偿率为100%,故(保证)债权人如选择在任一重整方案下受偿,其将失去在重整方案下受偿债权部分向其他保证人、主债务人主张清偿的机会。
四、建议
在涉及保证债权时,重整计划可能会对债权人给予选择权,如正邦集团和江西永联的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即专设“关于(正邦集团和江西永联)与正邦科技及正邦养殖系列公司共同债权人清偿的特珠说明”一节,明确:同一笔体权,因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为正邦科技或正邦养殖系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除非债权人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0日内明确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相关债权将在主债务人处根据其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如主债务人同时为正邦集团与正邦科技和/或正邦养殖系列公司的,除非权人在南昌中院裁定批准童整计划之日起 10日内明确书面通知,否则相关债权将在正邦科技或正邦养殖系列公司处根据其重整计划予以清偿。
基于上述重整方案,如有部分债权人的主债务人并未破产,尤其在正邦集团、正邦科技均为保证人的情形下,在清偿方案上债权人将面临如下选择:A.不参与任何破产重整程序,全部本息债权向未破产的责任主体继续追偿;B.选择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根据重整计划已申报债权将获100%清偿,因主债务人未破产而继续计收的剩余利息债权,可继续向未破产的主债务人追偿;C.选择在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重整程序中受偿,根据重整计划已申报债权将获100%清偿,因主债务人未破产而继续计收的剩余利息债权,继续向未破产的主债务人追偿;D.部分债权选择在重整方案下受偿,其余部分向其他义务主体追偿。
关于受偿方案的选择,实为商业判断,建议债权人对未破产的主债务人、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以及对破产的主债务人、保证人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的清偿方案进行深入调查与综合比对,以期获得最大额度清偿。
[1]《企业破产法》九十二条第三款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或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人如何行权
作者:张海宽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实务中,保证债权人可能遇到如下情况: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未破产;主债务人未破产、(部分)保证人破产;主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