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法律解析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发挥着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引导着消费认牌购物、选择消费,因此,无论是理论上或实践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常常发生冲突,引发纠纷。

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发挥着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引导着消费认牌购物、选择消费,因此,无论是理论上或实践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常常发生冲突,引发纠纷。本律师从纠纷产生的原因,纠纷的类型,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冲突产生的原因
商标、企业名称从广义上说都属于标识,发挥着区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但两者的构成要素、主管机关、取得方式、审查标准等方面均不相同。

鉴于上述区别,主管机关在审核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时使用不同的检索系统,并且不会交叉检索,因此无法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冲突的类型
根据权利获得的时间先后顺序,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分为两种:
一是企业名称核准在先,商标注册在后;
二是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核准在后。
冲突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
(一)企业名称核准在先,商标注册在后产生的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有其各自的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名称权人与商标专用权人均需要正当使用自己的权利,而不要恶意搭便车、傍名牌。
对于在先取得企业名称的权利人想要撤销在后申请的商标,可提起商标异议异议或者在五年内提起商标争议。
(二)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核准在后产生的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外,《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综上,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核准在后产生的冲突,存在着在企业字号上突出使用和未突出使用两种情况,不同情况在法律适用和证明标准方面并不相同。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
此种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按照商标侵权案件处理。
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时,需要举证证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此基础上,深度挖掘致使相关公众已经发生误认或者可能发生误认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
在企业名称权人并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突出使用时,则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正当竞争纠纷处理。
由于主观恶意、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先决条件,因此商标专用权人维权时首先应当将证明重点放在企业名称权人行为的主观恶意上。是否存在恶意,一般可以通过对企业字号的使用方式,如是否突出使用、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将企业字号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来判断,还可以综合经营范围、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以及是否属同一行政区划内等要素加以考量。其次,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关联性越强,导致误认的可能性也越大。
另外,对于未注册的商标,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及其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一般来说,商标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越倾向于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因其商誉较高,相关消费者对其选择时施加的注意度和关注力反而会越小。因此,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中使用知名商标,相关公众发生误认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越大。
否则,倘若使用字号并不是因为傍名牌、搭便车,其行为将很难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标专用权人只能要求被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附加区别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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