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给“24条”打上的“补丁”显然无法完全解决夫妻债务中的所有“BUG”。但是,最高法对于“24条”的补充依然有值得肯定的地方。
2016年2月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一项补充规定火速出台,并迅速产生刷屏之效。有吃瓜群众振臂高呼,这下再也不会夫妻一方“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了!然而,最高法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打的这个“补丁”真的开出了一剂妙手回春的良方吗?
虚假债务
我们先看看增加的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针对的是债务的虚构,以及其在审理中被确认的情况。实际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仅在财产分割中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实施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换言之,该条款与婚姻法的条文互相呼应,可以更为全面的处理虚构债务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其积极意义可以肯定,而且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来损害配偶一方的不法行为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当前司法实务中对“24条”批判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却是就夫妻一方单方真实的举债、对方完全不知情也不知道债务的真实用途这一情况,许多实务案例并非是有证据确定了债务的虚构,恰恰是锁定了举债的事实后依然不考虑非举债方配偶的有效抗辩而认定夫妻债务之成立。该条补充规定的出台,对于这一问题依然是药不对症。
非法债务
我们再看看新增的第四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一个看上去无比正确的条文,但我只想弱弱地问一句,这里的“第三人”是谁?是夫妻一方赌博、吸毒等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明知其肯定从事该类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者?如果是前者,该第三人有胆量去法院主张债权可否认定为自首?如果是后者,当事人因从事不法活动而举债,阻却该债权效力的究竟是债权人的“知道”还是债务人举债后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同时,和前款相同的是,这一条款的出台可以从非法债务排除的角度来减轻夫妻一方的责任,但对于真实且合法的夫妻单方举债行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核心争议依然不能提供直接的解决方案。
综上可见,最高法给“24条”打上的“补丁”显然无法完全解决夫妻债务中的所有“BUG”!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夫妻债务认定中的难题,需要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其一,对夫妻债务进行类型化处理,根据其产生的原因来确定不同的处理策略,如此前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一方对外单方保证债务的别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二,对于夫妻一方的单方举债行为的审理过程中,注意债权人、举债人及举债人配偶各自的举证顺序和证明要点,债权人重在证明债务的客观真实、举债人重在证明该债务确实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合意所形成、举债人配偶则重在证明其不知情及夫妻共同生活中无举债之需求的事实。其三,从预防角度,建立正式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和夫妻对外额度较大债务的“双签制”,进一步提高债权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24条”的补充依然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其在相关文件中对于家事审判中法院更积极主动的干预要求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只是更衷心地希望,在中国民法典编撰的历史背景下,我们的立法者、司法部门和研究机构,可以更全面地审视当代中国社会,找准问题的核心并提供更为完善的解决方案。如此,则百姓幸甚,国家幸甚!
婚姻法24条,“补丁”还需再“补丁”!
作者:李俊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给“24条”打上的“补丁”显然无法完全解决夫妻债务中的所有“BUG”。但是,最高法对于“24条”的补充依然有值得肯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