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实践中,由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普遍,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建设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其承建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司法活动中,一旦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承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针对此问题,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作简要评析。
甲房产公司开发建设将位于银川市某地段三层商业楼。2021年6月,甲公司将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于2022年5月完成施工。商业楼于2022年9月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2022年11月,甲公司与李某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后因甲方未付清工程款,李某向法院起诉索要索要工程款,同时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甲公司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合同效力的影响,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应无效。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价款这一债权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依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但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到工程中,无法返还,故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无法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方式。所以在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仅是财产折价返还请求权,而非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情形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基于甲公司将案涉土建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乙方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案件的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乙方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做了如下表述:
司法审判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如果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无权请求发包人依照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而且,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般也适于折价或者拍卖。第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必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解释的本义是,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第三,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合同权利而是法定权利,其成立不以登记或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成就为条件。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0 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以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为条件。
律师说法
首先,李某具备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某具备承包人的身份条件。
其次,李某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一,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非决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区分有效施工合同与无效施工合同,并进而对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不同规定。按文义解释,即便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第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对承包人投入到建设工程,并已凝结、物化在建设工程实物中的劳动、物资、服务等投入的特殊权利给予法定救济的制度。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完成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与有效施工合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无本质差别。确认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公平原则,符合立法目的。
以上分析为本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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