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借贷担保,合同有效吗?

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未成年人作借贷担保 合同有效吗? 一起来看江北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张某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未成年人作借贷担保
合同有效吗?
一起来看江北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张某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某的妻子王某、儿子张某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为张某的债务提供保证反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张某未归还借款,某担保公司应某银行要求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偿了张某尚欠本金、利息、复利合计51万余元。某担保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等,并要求王某、张某某对张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认可贷款金额,但认为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时张某某尚未成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按约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依法、依约有权要求其支付代偿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故对某担保公司要求张某支付代偿款51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为张某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某担保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在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时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对张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应民事责任应由张某、王某承担。故对某担保公司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虽然张某某的父母张某、王某自认订立合同时在场,但张某某为张某的债务提供保证反担保,将加重未成年人的负担,对其日后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考虑,无论张某、王某是否同意或追认张某某提供担保的行为,《保证反担保合同》都对张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