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申请重新鉴定的6个理由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十二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十二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
在阿尔法数据库上键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重新鉴定”两个关键词后,可得案例27篇,选取案例分析如下:
申请理由一 证据不足+说明主体不合法
案名:明桢进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号:(2015)榕刑初字第222号
简要案情:甲在泰国生产龙眼干,指使明桢公司在国内以一般贸易伪报规格方式、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甲和另外一些生产厂家的龙眼干。后,海关将甲及明桢公司的主管人员丙、丁抓获。
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走私龙眼干偷逃税款5000万元,证据不充分。要求重新鉴定或者申请核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2、《1.23案件税款计核说明》是对《海关核定证明书》做出的说明,对鉴定报告的说明当然应由鉴定单位或具体的评估人员出具,福州海关缉私局是委托方无权出具。
法院认为:榕关计字(2015)142—146号海关核定证明书对于涉案的一般贸易伪报规格方式及边贸伪报贸易方式走私龙眼干偷逃税款进行核定。根据查扣的被告单位员工等人邮箱中电子数据,在海关核定基础上对每个被告人偷逃税额再进行列表统计,具体统计方法在“1.23”案件税款计核说明中详细作了说明。本院认为,海关统计方法合理、数据来源客观、真实,统计结果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计核数据有误,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理由二 证据不足
案名:蔡清智,林永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号:(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号
简要案情:一审认定被告人蔡庆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庆清不服,以其是从犯、原判量刑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蔡庆清的辩护人以原判认定涉税金额不清、对利量刑过重等理由,请求二审重新鉴定和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27号暨(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申请理由三 直接申请,无理由
案号:(2017)闽01刑初8号
案名:吴某某、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租赁船舶并雇佣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船长,多次结伙驾船至台湾海峡公海海域过驳货物走私入境。经马尾海关计核,查扣货物偷逃的应缴税款为1524733.22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涉案货物的鉴定价格偏高,应予以重新鉴定,并请求对郑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关于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鉴定价格偏高的问题,经查,涉案价格鉴定机关系国家依法授权的价格鉴定机构,鉴定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鉴定方法科学,可以采信为定案依据,相关辩解缺乏合理依据,不予采纳。
申请理由四 海关单方核税,鉴定手续不合法
案名:邱功尖、张胜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9刑初16号
简要案情:以组织船舶从我国领海以外油船上过驳柴油走私进境销售的方式,走私柴油合计23765吨,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5719430.62元。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案油品的品质和价格由案件承办单位海关单方核定,核定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未移送,鉴定材料不完整。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是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调查部门与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内部交接的手续,并不属于依法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审查的材料范畴;本案盐城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已随附计核资料清单,该清单所包含的各项内容齐备,符合法律规定。在卷宗中附有鉴定相关人员以及资质,鉴定结论在侦查期间已经依法告知各被告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申请理由五 不应以倒扣法计算
案号:(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5号
简要案情:被告人黄德香指使同案人将走私快艇带到深圳市蛇口客运码头准备卸货时,被海关人员从95148艇查获走私货物34箱。上述走私货物经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642467元。经广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57121.69元。
辩护人黄少明辩护称本案的偷逃税额的计算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当重新计税。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偷逃税额计算有误,认为海关不应以倒扣法计算偷逃数额,且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采用真正的市场批发价来计算货物价值,请求重新核税。经查,本案的走私货物是由被告人及同案人采用快艇从水路绕关的形式走私入境的,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成交价格,海关核税部门采用倒扣法计算偷逃应缴税额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法定的价格鉴定机构,采用了法定的鉴定和计核标准,得出合理的货物价值,尚未发现该鉴定结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之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理由六 未告知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案号:(2016)新4326刑初10号
基本案情:在吉木乃口岸入境例行检查时,阿勒泰海关驻吉木乃办事处关员发现其驾驶的车身重量为25.6吨,与车辆运通卡备案重量18.9吨不符,并在车辆中部(车辆后轮气泵上方)、车辆尾部发现有暗格夹层,经对暗格切割破拆后查获和田玉石原料5432.28千克、麝鼠皮1762张以及美元2袋(折合人民币42.802万元)。涉案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18131.56元。
两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提出被告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0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两被告人享有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
本院认证意见为,新疆岩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检验报告》及新疆自治区价格认定局作出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均明确了鉴定使用的依据及标准,并且阿勒泰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向两被告人送达了文书并在讯问笔录中告知了两被告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两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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