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我国,融资租赁凭借其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征,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迅速为各行业所采纳。然而,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及涉及领域的多样化,且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进行规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存在不少争议焦点及难点。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依据本所律师的融资租赁案件办理经验,简要地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中的争议焦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简析。
法律法规
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并未就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专门性的立法,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以下的法律法规。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至二百五十条
《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专门性、概括性地规定,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条款、租金的支付等。除此之外,关于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问题,亦可适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3月,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如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租赁物的处分、租赁合同的解除等。该解释是目前我们处理融资租赁法律问题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具体推荐大家阅读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3、其他法律法规
由于融资租赁交易涉及领域较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税法》等处理。
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由于篇幅所限,未能在本文中就某一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如有机会,我们将会在日后文章中对单一问题进行探讨。同理,以下列举的焦点仅仅是我们在过往案件处理过程中处理过的部分问题。
1、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系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点,且与租赁合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类似,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形。因此,如何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为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第一步骤。
案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承租人答辩租赁合同签字非其所作,后经鉴定,租赁合同中签字非承租人所做,而出租人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法院当庭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本案最终以出租人撤诉终结。·
解析:在融资租赁实务中,承租人往往是由经销商推荐,特别是针对承租人、经销商都在外地,合同的签订情况出租人很难掌握,甚至有可能出现经销商为骗取出租人租金而伪造承租人签名的行为。就此,为保障出租人权益,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建立面签手册以及签约视频。此外,最好与经销商约定合同无效时责任承担的条款,例如,可约定“若发生租赁合同无效而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损失,则经销商将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向出租人予以赔偿”。
此外,我们认为要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要从以下数点入手:
(1)租赁物应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交易价值,如租赁物是否具有合格证、是否购买保险等,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租赁合同实际履行应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或业务特征,如在直接租赁中,租赁物是否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指示购买,再回租给承租人使用等;
(3)租赁物是否实际使用,租金是否实际支付等。
(4)租赁合同签章是否真实。
2、租赁物瑕疵
案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名义价款,承租人答辩称因租赁物质量存在问题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我们认为,租赁物存在瑕疵系属于承租人与经销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的理由。最后法院支持我方观点。
简析:在实践中,承租人常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对此,我们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租赁合同的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并非是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行为的对价)、租赁合同具体约定等方面进行分析、理解。一般来说,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减轻、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在完成支付租金的义务后另案起诉。
3、保证责任问题
为担保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出现保证人。且鉴于保证人履行债务能力往往高于承租人,因此如何界定保证责任,是出租人能否最终实现债权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争论不休:保证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出租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及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具体约定”的方式等。就此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日后有机会将结合案例详细分析。
4、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选择权的释明
案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起诉要求:1、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金、名义价款;2、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后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应当在两种诉讼请求中选择其一,出租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在本案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等,亦可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但是,在实践中,为保证债权实际履行,出租人可先同时对上述两种诉讼请求进行主张,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符合自身利益的诉讼请求。此外,在大量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系机械设备、车辆等高损耗财产,如出租人选择收回租赁物,会面临租赁物难以收回、严重贬值、收回后再处理成本过高等难题,故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选择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情况较少。
5、其他被告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出租人通常会将承租人配偶、股东等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应当结合《婚姻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某案件,保证人系一人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我们便要求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在该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前提下,判如所请。显然,承担债务的被告越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越大。
注意事项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业务模式,并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从有利于出租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实践中出租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完善租赁合同档案管理,做好面签的视频/照片等留存;
本所律师办理过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对出租人不利,但由于签约时间较久远,并无留存签订合同时的视频/照片,同时难以证明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最后在法院释明的前提下,我方只能撤回起诉。因此,我们建议,出租人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流程,并就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下,对供货商或其他人进行追责的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2、出租人应确保保证合同的准确及完善,并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
3、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债权实际实现;
4、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5、出租人应当注意履行租赁合同等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义务,并保留凭证。
小 结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就行概括性地表述、分析,抛砖引玉。鉴于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多样化以及多变,以上每一观点均可详细地形成一篇文章,如有机会可继续探讨。此外,本文所述的观点,均是我们在过往办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个人感悟,并不能代表该观点适用每一具体案件,具体案件仍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就租赁物瑕疵问题,我们甚至见到过因此被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综上,在面对一个复杂多变且少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域,作为律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见招拆招”。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简析
作者:黄彬泽来源:华商律师

自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我国,融资租赁凭借其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征,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迅速为各行业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