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合意。以网络平台为媒介进行的民间借贷,虽然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身份均不明确,但只要双方的行为彰显了借贷合意,即可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经典案例
张某是A网站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4月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2014年11月,李某根据A网站的借贷流程,注册并上传了认证和申请贷款资料,A网站在审核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后,于系统内部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并于2014年11月5日由B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2878元,后李某未向张某或A网站支付任何款项。
张某因李某未归还借款款项,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可见,合同关系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合意。本案中,双方虽然都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但实质还是传统的民间借贷,还是要符合一般意义上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张某向A网站这一网络平台充值,既可被推定为将钱投入该网络平台,也可被推定为是其通过网络平台发出了欲向他人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但即使是后者,亦为概括的意思表示,并无特定的相对方。张某所称的“借款”期限在半年左右,而自张某向网络平台充值到该“借款”发生也已有半年左右的时间,从中看出张某并没有特定地向李某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当然,现在张某主张与李某建立了借款关系,可以视为其单方认可了合同,但仍应由其来举证证明李某也认可与张某签约的事实。依据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载有包括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在内的合同要素的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仅在系统内部形成,借款人事先并未看到过这两份协议,亦无证据证明李某事后进行了追认,故可以认为李某并不知晓合同的相对方是张某;张某亦无法证明李某对合同的一些内容包括管辖约定均已知悉,就现有的证据,加上李某亦没有到庭对系争借款关系进行追认,无法得出双方有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
此外,从钱款交付的角度来看,张某仅提供了其向A网站充值和B支付公司向李某汇款的依据,张某向A网站充值的钱款和B支付公司向李某汇付的钱款是何关系、李某收到的钱款是否来源于张某向网络平台充值的钱款从现有证据中都无从反映,整个资金转移的过程并不完整,无法印证张某所述内容,故张某也未完成“证明张某将钱款汇出最终交付给李某”的举证义务。综上,本院无法认定张某主张的成立了借款关系的事实,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进行款项借贷的纠纷,上诉人张某作为投资人向A网站账户充值,可认为其具有通过A网站向不特定主体出借款项的意思,被上诉人李某作为借款人在A网站上申请贷款,并最终取得款项,可认为李某具有通过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图。虽然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均通过其行为彰显了借贷合意。根据居间方A网站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被上诉人李某所借款项系由投资人张某提供。由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李某应依约向上诉人张某还款。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网络借贷中借款合同成立的认定,我们对特殊情形中的合同成立作几点总结:
1、一般情形中的合同成立要件
首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订立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
其次,订立合同要符合形式要件。《合同法》规定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也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涉及到具体的合同类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房屋买卖合同。
最后,订立合同须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且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且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特殊情形中的合同成立
(1)既未采用书面形式也未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能从双方的民事行为中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可以认定双方是采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交易往来选择了网络平台作为媒介,网络平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很多情况下,交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进行交易的一致合意形成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又自愿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此时如果法院按照传统合同成立的条件进行评判,极有可能认定双方未订立有效的合同,这种认定不仅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利于民商事交易的稳定性。故法院应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表现出来的民事行为,探究其内心真意,若双方均有订立某一合同的意愿,应认定双方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例如本案中的张某在A网站进行了注册且投资了20万元,可以推定张某具有向不特定主体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而李某通过网站进行借贷,也可以推定李某具有向不特定主体进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于双方就订立借款合同达成一致合意的认定,不仅合法合理,也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形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一方有某些凭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形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除了提交送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等凭证作为证据,还应积极证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交易方式(例如不订立书面合同,仅凭送货单定期结算价款)或交易习惯,以配合上述凭证形成证据链。
公司治理建议
注意留存商事交易中的辅助证据
在商事交易中,很多商事主体往往会忽略一些辅助性的合同关系成立凭证。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辅助性凭证往往能起到推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例如送货单,不仅能辅助证明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还能证明供货方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虽然单一的辅助证明证明力较弱,但如果能将多份辅助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非常有助于法官进行事实的认定。
当然,商事主体在形成辅助性证明的过程中要注意行为规范,某些不经意的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削弱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送货单签字的人员,最好是收货方的仓库管理员或有相关职务的人员,而不应随便找门卫或保安签字;对账单不应仅仅是发送给对方,还应催促对方进行签字盖章或确认,方能产生效力。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借贷在借款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