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能否成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办理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近期办理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赔偿。一开始我认为该案是一个法律关系明晰、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已成事实,用人单位根本无法举出相反的证据进行辩驳。但是一开庭就发生了让我惊诧的事情,该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时发现劳动者入职后仍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个漏洞让用人单位仿佛占了理,用人单位答辩称劳动合同其多次要求劳动者签署,但因劳动者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所以拒绝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从未向劳动者提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署的情况也不存在,在此前提下,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能否成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我认为用人单位无法依据任何理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更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没有理由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称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劳动者要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拒绝签署,而签署劳动合同与领取失业金并无必然联系,并非签署劳动合同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停发均依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根本无法审查劳动者是否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是否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获取相应保险金,故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理由经不起推敲,要求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也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双倍工资处罚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戒。劳动者入职后依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确实存在问题,但这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本不冲突,且劳动者在职时用人单位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毫不知情,在时间上也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因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就将所有无关的且应归咎用人单位过错的问题全部推给劳动者,而逃避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用人单位没有能够证明曾经向劳动者提出过签署劳动合同的证据,其所称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理由又缺乏事实依据,故应当支持劳动者请求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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