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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79:
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赔偿损失?
职工过错履职导致单位损失,单位诉至法院
2019年6月26日,周某入职XX公司,岗位为会计(出纳)。
2019年7月9日15时30分左右,周某接到自称“某科技公司”的电话,称有一笔款项将要打到XX公司账户,让周某提供公司的收款资料给“某科技公司”的出纳。15时34分,周某通过XX公司企业QQ加案外人为好友。
后周某在XX公司企业QQ上,收到昵称“杨经理”的QQ账号通过临时会话方式发起的聊天,问“某科技公司有笔款入账,对方有没有联系你”,周某回复“有”,并把XX公司账户信息发送;“杨经理”让周某“查一下账户余额截图发给我”,周某照做;15时46分左右,周某问“杨经理”“手机有收到验证码吗?我进一下国税”,“杨经理”回复“手机没电,等一下充电”,随即说“我这边有笔款项,我把对方公司收款信息发给你处理”,周某问“要打过去是吗”,“杨经理”回复“对”“金额217600,备注:往来款,加急处理”,周某遂于15时57分58秒将217600元打入“杨经理”提供的公司账户。
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经理的QQ昵称、账号、头像,均与发起临时会话的“杨经理”不同;周某与杨经理在QQ上聊过天。
约16时,杨经理因收到汇款信息打电话询问周某217600元的情况,周某才意识到受骗了。16时06分,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9年7月9日16时至16时05分许,其工作时在QQ上被人冒用公司老板名义诈骗,致使公司账户损失217600元。该案已立案,至2019年9月12日尚未侦破。
周某认可XX公司说过“汇款要总经理签字”,但事前还是事后说的记不清了。
2019年8月28日,XX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法院判决,周某赔偿XX公司损失100000元。
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公司损失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应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综合考量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力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
本案案外人的QQ昵称、账号、头像均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经理的QQ不同,且聊天界面显示了“临时会话”四个字,而周某与QQ好友杨经理也聊过天,常人应当马上能够发现两个账号的差异,识别出“杨经理”系陌生人,非好友。周某作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业会计人员,较常人应具有更高的警惕意识。且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本案金额较大,周某更应引起戒备并防范。但其非但未发现“杨经理”系陌生人,且在对方要求对外汇款时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甚至未给XX公司法定代表人打电话核实即马上照办,在对方要求查看银行账户余额和进出款明细时亦马上照办,毫无警惕,应认定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周某赔偿金额的问题。XX公司在单位只设置一名财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事发时两任会计并未完全交接完毕,可以看出XX公司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疏忽,故XX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XX公司系经营利益的享有者,须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故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两个QQ账号明显不同,结合双方过错、事发时两任会计还在交接、XX公司损失金额、周某的薪资水平、周某已离职等因素,酌情确定周某应当赔偿XX公司损失100000元,如XX公司后续从案外人处追回(部分)款项,周某可按责任比例要求XX公司返还。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一、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赔偿。
二、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可提示、明确劳动者规范的履职流程及注意事项,防范过错履职,并且可以与劳动者就过错履职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若劳动者过错履职涉及刑事案件,案外人刑事案件与劳动争议并非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不必以刑事案件的审结为依据,用人单位有权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相关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五条:“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能否予以支持?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力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07)
四、 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因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从劳动者工资中逐月扣除的,扣除后的所剩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来源:(2019)浙02民终5371号
NO.79: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赔偿损失?
作者:和义观达所墨社劳动法团队来源: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79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79: 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