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劳动仲裁的部分事项不服,如何正确向法院起诉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张律师,我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出来了,我对仲裁结果第一、二项没有意见,但对第三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意见,我向法院起诉时怎么写诉状呢,是起诉三项,还是只起诉经济补偿金这一项呢?

客户咨询:“张律师,我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出来了,我对仲裁结果第一、二项没有意见,但对第三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意见,我向法院起诉时怎么写诉状呢,是起诉三项,还是只起诉经济补偿金这一项呢?”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一个程序性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行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裁决、仲裁和解或不予受理裁定等)后,再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以下简称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该条在实践在一直存一个问题:
如果当事人是对整个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很好处理,那就是对所有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如果当事人仅对裁决书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而且诉讼请求中只列明了不服裁决的事项,没有列明服从裁决的事项,对于这种情形,法院如何审理?
方式一:依照“不告不理”之诉讼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的不服事项进行审理。
方式二: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全案(包括当事人认服的仲裁裁决书的其他裁决事项)进行审理。
二、司法实践中肯定和否定的代表观点
1.支持全面审查的观点。
其依据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在诉讼中全部重新审理。而且,延伸到执行当中会引出更大的问题,即若当事人仅对仲裁裁决书中部分裁决事项提起诉讼,且法院也仅就当事人的诉讼部分进行审理,而不对整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
此种情形,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是只能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还是可同时依据生效判决书和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如果只能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那当事人未起诉部分的仲裁裁决事项的权利如何保障?因对部分裁决事项不服起诉而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中,未起诉的部分是否有强制执行力?
2、否定观点:不应当全面审理。
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全面审查无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找不到明确要求法院可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依据。
实际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属法律常识。这如同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就部分判项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样,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而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不能作为法院全面审查劳动仲裁案件的依据。
其次,禁止对未起诉的劳动仲裁事项进行审查,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及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仅对部分仲裁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以尊重,法院应当严格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应突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主动审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将超出诉讼请求列举为再审的法定事由。禁止法院对未起诉的仲裁事项进行审查,不仅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体现。
三、各地法院司法意见
事实上,各省高院对这个问题所作的规定,采两种观点的都有:
1.持全面审查观点的法院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1996.10.01)第11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起诉只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逐一作出处理,不得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8.10.15)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实体仲裁后,当事人仅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劳动争议的内容逐一做出处理,不因当事人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诉讼请求为不成立而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12.19)附件“关于本意见几个问题的说明”第4条:对于当事人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对仲裁机构处理结果部分不服的,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全案受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理由是,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就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所以,人民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010.05.17)第2条:即使当事人仅对部分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只就当事人不服的部分进行审理,而必须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这是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只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整个仲裁裁决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就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重新进行全面的审理。
2.只审理起诉请求的法院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05.07)规定: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2016.01.15)第一条2规定:
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四、郧和律师实务观点
综上,司法实践中,各地高院中存在分歧,其中上海、山东、福建、江苏高院采全面审理的观点,而北京、四川、内蒙古则采有限审理说。从司法实务讲,郧和律师建议如下:
1.作为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书,需要提起诉讼,不论是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还是对整个仲裁裁决不服,最好都是将所有仲裁请求,全部作为民事起诉的诉讼请求,从诉讼程序上,确保法院审理后作为判决结果事项,能够得到法院强制执行。
2.从法院角度来讲,如果当事人仅对该部分仲裁裁决事项起诉的,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只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但是,对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而不是在判项中列明。
3.如果未提起诉讼的仲裁事项中存在给付金钱、物品、义务等内容的,则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重新表述,确保当事人认可的仲裁事项,能够得到执行,避免在执行程序中没有执行依据的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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