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科书之名——“最好的语文书”侵权风波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尽管“教科书”常常会和每年七八月份的“靖国神社”成为同类争议性词语,但今年夏天的这次“教科书”之争却是一个知识产权事件:据7月9日澎湃新闻报道,作家叶开所编语文“教材”《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涉嫌侵

尽管“教科书”常常会和每年七八月份的“靖国神社”成为同类争议性词语,但今年夏天的这次“教科书”之争却是一个知识产权事件:据7月9日澎湃新闻报道,作家叶开所编语文“教材”《这才是中国最好的语文书》涉嫌侵权,上海译文出版社认为该书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译文社出版的五本境外作家作品中的文字,且未支付费用,遂一纸诉状,将出版该“教材”的江苏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目前正候开庭。
新闻曝出,不少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看法,质疑、炮轰叶开者有之,力挺叶开者亦有之,以为其打破了语文教材“陌生化”、“神秘化”、“艰深化”的观念,将之变成一项光明而坦荡的事业,译文社应发扬风格不去计较。而江苏文艺答记者问时,则声称该社尽量和作者联系,但有的联系困难,便将稿费转给文著协,且已在书上将文著协信息标明。《新民晚报》记者跟进采访了文著协,办公室负责人称并不确认已收到这笔稿费,至于是否有义务代收代转稿费,还需协商后再作回应。一时,“教科书”与文著协的权力边界之问同时被顶到了风口浪尖。
文著协的全称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论生日是中国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的四弟,目前已有七千多名会员。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文著协的业务范围有哪些呢?文著协章程中公示的范围共计11项,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有:
A.就本协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B.向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报酬
C.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代为收转非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费
D.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C中的规定,指的是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我们在这里见到了一组自下而上的“法律套娃”,最后套上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即著名的【著作权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简单粗暴地概括:为教育,先使用,后付酬,无需授权,指名道姓。2009年8月,国家版权局还专门下达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出版单位依法将教科书选文稿酬及时交给文著协之后,即履行了向权利人支付稿酬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转付责任则转由文著协承担。
那么,如江苏文艺所称属实,将这本语文“教材”的部分稿费交由文著协的行为,是否便依据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并基于以上列出的文著协业务范围C呢?
中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发布以来,已经2001、2010年两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也在紧锣密鼓筹备之中,可谓与时俱进,道阻且长。“著作权法定许可”便是在2001年大修之时列入,充分借鉴了美、日等国经验,既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降低了出版成本,同时也赋予了权利人从教科书使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但由于付酬标准迟迟没有出台,实践中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有些出版单位还往往以国家没有付酬标准为由拒不支付选文稿酬。这也是中国常见的有法无条例便难以操作的惯象。另一方面,各种市场上火热销售的名师教辅也常以教科书之名作合法自辩。
但这些借口在去年12月以后便不再好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终于施行,事实上这也是文著协自成立后便一直积极推动的好事。此部《办法》非常具操作性,解决了教科书的界定、法定许可使用的性质界定、法定许可使用的量、使用报酬标准以及报酬支付时间等各方面问题——
1.什么是教科书?
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2.什么是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
3.付酬标准?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4.付酬时间?
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而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此之前上海地区教科书的操作是,在选定篇目后向相关著作权人发出请求授权函,经对方明确同意后,方将篇目选入,具体对象是:(1)健在的中国当代作家;(2)还在版权期的已故的作家后代;(3)如是外国文学,则致函健在的翻译家或翻译家后代,但不联系外国作者。选入教科书是一种莫大荣誉,实践中也几乎不会有人拒绝,前几年文章被选入中学教科书的葛剑雄教授,还将稿酬捐给了慈善机构。应该说,上海的教科书操作标准已高于国家法律。
但谈到教辅书的情况,该知情人士透露几无规范可言。至于各种作文选,更不可能将稿费发给学生们。
此次《语文书》争讼,原告一方毕竟也是家大业大的老牌出版社,一下子就代表了三位作家的五部作品。而放眼中国图书出版,教育市场占七分,其中七成又是教辅市场,浩瀚书山题海,对零星作者而眼,要维权确属不易,确定赔偿需先确定销售量,而另一方面,既然不属法定许可中的教科书,若仅以早年的国家稿酬标准为度量,维权者很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当然也永远不缺争气不争财的英雄,2007年央视记者胡浩波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当年高考语文试卷中使用了他的文章却未指名道姓,成就了法定许可中署名权的经典案例。
回到此次“教科书”风波,虽然江苏文艺社向文著协支付稿酬的行为很难套上法定许可使用概念,但文著协铺开的摊子到底不小,本案中也有其他需进一步厘清的诸多法律事实与权利概念,具体孰是孰非,且待法院居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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