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4年5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本文以下简称“报告”)。上海是长三角地区融资租赁行业的领头羊,长三角地区又是全国融资租赁行业最活跃的地区,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报告》,极具前沿性和实践性。本人根据《报告》,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一、租赁物不具有担保功能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兼具“融物”和“融资”双重属性,从而区别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基于利益驱动,在租赁物不适格的情况下,部分融资租赁交易就强行进行。其结果就是,导致租赁物对租金的担保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担保债权沦为无担保债权。比如:
(一)虚构租赁物和低值高估。在部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默契”地都不关注租赁物的存在与否;双方都无法提供租赁物的特定化信息;双方都默认以价值明显低于融资本金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二)租赁物权属不清晰。如以道路、市政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等作为租赁物。其结果就是在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实际不能取回租赁物,以担保租金债权。
(三)多重嵌套售后回租。通常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不具有使用利益,其出售租赁物后向第二出租人“回租”的目的亦不在于继续占有、使用。
对于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将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嵌入第三方合作机构
基于出租人异地展业的目的,融资租赁公司与众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但却导致了原本就复杂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比如:
(一)出卖人兼任出租人业务代表。代表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代理出租人收取租金,代理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对承租人租金支付义务向出租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出卖人承担回购义务。在承租人根本违约情况下,向出租人回购租赁物,回购价格为承租人的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对这些掺杂了第三方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只有进行层层剥离,才能具体理清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脉络,进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租赁物取回
因取回租赁物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方面:
(一)取回租赁物的方式。因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取回方式,存在公力取回和自力取回。公力取回,一般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取回,不存在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自力取回。因为在出租人自力取回过程中,通常得不到承租人的有效配合,出租人经常采用暴力、违法手段取回租赁物,侵害到承租人合法权益,这为法律所严格禁止。
(二)取回租赁物后的清算义务
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租赁,租赁物取回后,出租人随之产生清算义务。明确租赁物价值,以抵扣承租人欠付租金、逾期利息、出租人损失,最后与承租人“多退少补”。租赁物价值超过部分退还承租人,不足部分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因此,出租人不清算租赁物,或者清算租赁物价值不公允,都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多退少补”金额,致使融资租赁交易关系,长期处于未了解状态。
(三)破产租赁物取回权
《民法典》替代原《合同法》后,融资租赁被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进一步削弱了租赁期间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权能,已经降格担保物权。《民法典》也删除了原《合同法》关于“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目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的规定,出租人通常情况下不能行使租赁物取回权。这一重大变化,值得融资租赁企业高度关注。
四、租赁物登记的规范性
不动产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租赁物必须进行登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始得有效。
动产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属转移以交付准,因此租赁物登记并非融资租赁法律有关系构成的法定要件,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动产融资租赁物的权利登记原则为:动产中的一般动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业内通称“中登网”)自主办理登记;特殊动产分别在法律规定的其各自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利登记。主要法律风险存在于动产权利登记中:
(一)特殊动产分别在“中登网”和其法定登记系统中,进行了分别登记。但特殊动产在“中登网”的登记,不能发挥登记的公示效力,无法对抗在其法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效力。
(二)“中登网”中存在重复登记。“中登网”登记,系自主办理,无法避免重复登记。在后登记一定要履行合理地识别重复登记的义务,作为善意登记有效对抗在先登记。
五、融资息费的收取
因首付款项、租金、违约金等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三方面:
(一)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除租金以外的所有费用,均需要进行甄别。出租人未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质价不符、服务原本就属于融资融物服务范畴的,均应当将其作为“砍头息”,从融资本金中予以扣减。
(二)以融资本金为基数,计算租金使用的融资利率,不得超出法定利率上限。超过法定利率上限24%的,对租金予以重新调整。
(三)行使租金加速到期权时,仅得对到期未付租金计收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对未到期租金,因承租人已经丧失资金时间价值,不再计收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结语
以上融资租赁法律风险当中,几乎都指向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是否能够合规、合法经营,决定着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法律咨询(十八)--近五年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辑要
作者:王遵义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导语 2024年5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本文以下简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