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路径探析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已深深影响人们的生活。据统计,2021年全球网民数量为46.6亿,而中国网民数量为9.89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已深深影响人们的生活。据统计,2021年全球网民数量为46.6亿,而中国网民数量为9.89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要。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类案件往往无法可依。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问题、虚拟财产的主体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等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既是立法问题也是司法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在于法律缺失问题,故而完善立法是前提。本文对目前现状进行分析,并对完善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带动网游行业迅速繁荣,逐渐显现出一片蒸蒸日上的趋势。而网络虚拟物品交易的增加也衍生出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代名词,实践中表现为因各类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对此,本文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并从中检索出相应的保护路径,仅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的由来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情况各异。总体来说,韩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比较成熟,而在早期的中国,司法实践中很多虚拟财产类案件都无法可依,甚至直至2003年,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的发生才使得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真正重视。虽然《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只是原则性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配套法律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网络虚拟财产涉及的主要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涉及的主要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由于运营商电磁数据丢失和服务器中止运行引发的纠纷、由于用户虚拟财产被盗等引发的纠纷以及由于用户自身行为引发的纠纷。
第一种纠纷,通常应由运营商负责。因为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运营商对于用户数据负有保管义务。但在运营商已尽谨慎义务的情况下,如若产生了通过技术手段无法挽回的损失,则应由用户自己担责或者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二种纠纷,由于一些用户在网络上并非实名注册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注册,使得寻找侵害人难度增大,故受害用户通常会想通过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恢复电子数据。但由于案件数量太多,大量恢复数据给运营商带来巨大经济成本,所以运营商不愿履行此类协助义务。
第三种纠纷,最典型的用户行为便是使用外挂程序或者利用程序漏洞进行牟利。对于此类纠纷,应由用户本人承担不利后果,运营商有权依据协议和法律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相关理论的研究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困境主要在于立法的缺失以及传统法律在保护虚拟财产问题上的局限,急需我们采取措施解决。
实践中,韩国在相应问题上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定,其《虚拟财产法》对于网游中的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角色、虚拟装备独立于运营商而自身具有财产价值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中国而言,虽然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我国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占有。比如《宪法》和《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适用私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其二,行政机关至今已颁布42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稳步推进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比如,商务部和文化部于2009年出台《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等。
但是,以上表现并不能否认我国立法上有关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法律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够详尽和准确,导致没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第二,没有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特别立法。这使得诸多相关案件无法可依。第三,已有的相关立法层级过低,大多只是部门规章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和法律层面并未涉及。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
我国虚拟财产立法的缺失,究其原因在于对于此问题的理论研究争议较大,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其前提问题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主要学术观点有很多,但主要归纳为两种看法,即归属于运营商还是归属于用户?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归属用户,理由如下:第一,用户通过合同控制账号以及相关虚拟财产,构成了占有,而运营商对相关数据的保存仅仅是基于其保管义务;第二,除非特定情形,运营商不得干预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而用户可以通过使用而获益;第三,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获得付出了各种成本;第四,用户通过两种方式获得虚拟财产:劳动和购买;第五,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的仅仅是获得虚拟财产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体系的确定
对于如何完善立法而言,立法模式的选择是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明确了立法模式,法律体系的构建则成为重中之重。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两种:解释修补型和立法型。前者更利于法律之稳定性,但会产生效果的局限性;后者虽然能从很大程度解决问题,但立法本身过程较长,不确定性较大。
笔者认为,首先应采用解释修补型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第一,用时少,利于解决紧迫问题;第二,单独立法的条件不成熟时需要一个过渡。但是,解释修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走向立法型是必然。故而,解释修补既有法律和制定专门性立法相结合才是完善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的完整过程。
(二)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选择
在行政法方面,为了保护公私财产的分离,从长远来看,要尽量减少行政法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的干涉;在刑法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则要审慎适用刑法。
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选择是必要的,原因如下:其一,民事法律规范的开放性和延伸性特点使得它能够适应和包容涉及虚拟财产保护的各种情形;其二,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巨大共性以及民法体系的博大精深使得庞大的民法体系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大有用武之地。
综上,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用体系的法律,尤其要最大限度的利用民法体系,并尽可能排除行政法和刑法的不当干预。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民法构建
1、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
对于虚拟财产适用物权请求权是可能和必要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虚拟财产本质是数据电子记录,具有物权客体的基本属性;第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而言,物权请求权具有其他请求权无法替代的效果;第三,对于用户而言,排除妨碍请求权具重要作用。
正如王泽鉴而言:“承认被害人对恢复原状或价格赔偿有选择权,其主动在于被害人,所有权失其保障之顾虑,根本不存在。”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且如果修复仍然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其可以额外再要求损害赔偿。
2、虚拟财产的合同保护
虚拟财产的取得以及虚拟财产权的行使都以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合同关系的产生为前提,从这个角度讲,虚拟财产的合同法保护则颇为重要。
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存在问题诸多,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虚拟财产需要用合同法来保护,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多为格式合同,限制合同自由;第二,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有违公平;第三,合同内容冗长,致签订草率导致实质不公。该类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比如服务合同、权利变动合同、保管合同以及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等。合同内容多涉及运营商的权利义务、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等三方面。该合同内容的效力主要涉及运营商自我免责条款效力以及禁止用户享有虚拟财产权并且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的条款之效力。
3、虚拟财产的侵权保护
由于与侵权相关的义务更加具法律强制性,侵权侧重保护固有利益而合同法侧重保护交易利益,故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尤为必要。
总体而言,侵害虚拟财产权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前者主要包括对虚拟财产的侵害、毁损、妨害和造成危险状态四种情况,后者针对的主体主要是运营商,其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纠纷发生之后的协助义务则是不作为。在侵害虚拟财产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对于运营商的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非运营商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某些恒定的要素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起着支配作用。侵害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包含如下部分: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侵害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普通的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相似,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涉及赔偿损失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应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该虚拟财产本身的地位、用户花费的代价、运营商对于该项目的运营状况、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第三方平台上的交易价格等。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它给传统财产形式带来了极大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使用户利益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严重影响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有利于促进公平交易、维持网络秩序,也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因此,目前亟需出台一部立法的形式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确立虚拟财产物权客体地位,将虚拟财产权纳入物权范畴,建立权威的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监管,减少虚拟财产交易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文丛.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湖南大学,2020.
[2]程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
[3]邵啸.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J].中国集体经济,2019年第8期.
[4]杨振宇.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安全保护[J].华中科技学院学报,2018年第15期.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