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明明就在遗产分配书上签了字的,这份遗产分配确认书就应该对她发生效力!”
“当时我一个人在场,我姐姐又不在,他喊我签我就签了,但是当时我脑子已经不是很清楚了,一个月之后我就被诊断出了有精神疾病。”
案情简介
陈某甲与宋某甲于2016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宋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女小吕,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宋某甲于2023年4月1日死亡,留有银行存款共计16万余元,不曾留有遗嘱。宋某甲死亡后由其弟弟宋某乙操办丧葬事宜和遗产分配事宜,操办期间死者母亲罗某某、妻子陈某甲以及女儿小吕三名继承人因遗产分配产生分歧,陈某甲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罗某某举示宋某乙手写的遗产分配确认书,载明:“1.宋某甲名下的定期存折共计12.7万元是其母亲罗某某本人的,已确定。2.宋某甲名下的股票有一半是属于其兄弟宋某乙本人的,已确定。”确认书上有陈某甲的亲笔签名,落款日期为2024年4月3日。但同年5月30日,陈某甲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能损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姐姐陈某乙成为陈某甲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
陈某甲虽然在案涉遗产分配确认书上签字,但其签字时在场人除罗某某、小吕及宋某乙夫妇外,并无陈某甲的亲属在场,陈某甲虽然于2023年5月30日才确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时隔其签字仅一个多月,在此期间内并未受伤或生病,且精神发育迟滞系一个较长的过程,故陈某甲签字时理应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并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罗某某、小吕二人辩称该128 507.50元属于罗某某所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笔款项应认定为陈某甲与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陈某甲所有,一半作为宋某甲的遗产参与分配。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因此法律不允许其独立进行某些活动。遗产分配属于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涉及的财产分配和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参与遗产分配,那么可能会由于缺乏理解而导致协议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进而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虽然陈某甲在签署遗产分配确认书时并未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器质性精神障碍不是突发疾病,而是存在一个渐变的过程,依据鉴定报告推定其在签署时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具有合理性,故其在确认书上签字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遗产分配确认书上签字是否有效?法院判了!无效!
作者:崔欣雅来源:永川法院

“她明明就在遗产分配书上签了字的,这份遗产分配确认书就应该对她发生效力!” “当时我一个人在场,我姐姐又不在,他喊我签我就签了,但是当时我脑子已经不是很清楚了,一个月之后我就被诊断出了有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