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药家鑫案”浅议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获得支持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随时间的推移渐渐离我们远去,然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令人深思。 药家鑫案刑事判决部分,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疑惑的是其附带民事部分仅获赔4.

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随时间的推移渐渐离我们远去,然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令人深思。
药家鑫案刑事判决部分,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疑惑的是其附带民事部分仅获赔4.5万元,判决书表述如下:“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
对上述赔偿金额,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这样的:“被告人药家鑫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停尸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超出法定份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大大超出了公众的合理期待,究其根源乃该判决否定了受害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见解,与读者共同探讨:
药家鑫案的审判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专权擅断。判决法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的如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死亡赔偿金额中占据着最大比例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获得法院支持呢?
2003年12月4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规定明确指出,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死亡提出民事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但是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该精神迅速以会议纪要或刑事审判业务工作要求的形式,传达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并在刑事审判中被不折不扣遵照执行。自此,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只支持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赔偿,对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矛盾由此引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在依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免除,从法律上讲,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审判中,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之所以通过刑事审判庭来解决,是为了简化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更是为了方便受害人及其家属索赔,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改变民事赔偿的性质,更不能限制受害人及其家属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虽然从法理上分析,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刑事审判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理应得到支持,但是我国立法及审判实践中尚无明确规定。
正当审判实践中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支持与否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争议时,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是否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明确了人身伤害死亡赔偿应包含死亡赔偿金:
1、刑事被告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并不仅仅限定为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不论是一般的民事被告人,还是刑事被告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在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其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并不冲突。这就为刑事被害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规定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了赔偿范围,为刑事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予以了法律上的规范,使侵权人承担各种侵权责任予以明确。最有效的是解决了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赔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特别是对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以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指出,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了赔偿范围。这样的规定,使刑事和民事审判的实践归于了统一,有效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大范围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地法院依据2006年11月8日的会议纪精神,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中提出的死亡赔偿金。那么在《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之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就应当得到支持。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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